通化市文化新闻出版和体育局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12年通化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本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编制而成,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截止日期为2012年12月22日,将于2013年2月17日前在网站对本报告予以公布。
一、基本工作情况
2012年,市文广新局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认真贯彻《条例》的各项要求,以“正常化、规范化、制度化”为着力点,促进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一)完善领导体制
我局成立了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确立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局长负责指导具体事务的领导体制,确保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性、连续性,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逐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
为了更好地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政府信息,结合工作实际,我局编制了《政府信息公开实施规程》《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图》《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图》《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等配套文件,对主动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申请方式、流程等予以明确,并分门别类规定了主动公开的目录,基本涵盖了我局工作的各个方面。政府信息公开配套文件的建立健全,为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保障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序、高效运转。
(三)明确职责分工
市文广新局全面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科学划分科室职责,以“高效、规范、统一”为原则,明确办公室为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部门和工作机构;各处室负责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更新、审查并提供本科室可供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强化学习培训
为切实加强全局党员干部的政府信息公开意识,熟悉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流程,市文广新局狠抓思想发动,强化学习培训,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深入,扎实推进。通过自学、听报告、看资料片、专家讲座、科室讨论等多种形式,系统组织机关各处室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配套文件,夯实了工作基础。
(五)大力推动落实
在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严格坚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机制。落实专人负责做好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检查,以及不予公开信息的审查工作,加强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保密审查教育,定期组织开展了业务培训。严格执行保密问责,对公开了不应当公开的涉密信息的,责令限期纠正。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我局信息公开工作严格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妥善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合理界定信息公开范围,做到积极稳妥,及时准确,公开、公正、便民。2012年深化了行政审批制度,优化、简化审批流程,进一步提高了政务中心服务窗口办事效率。在审批窗口设立公示牌、发放服务指南、建立“告知”制度、公开承诺时限等一系列既能便民,又让群众利于监督的工作措施。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始终把方便企业、服务群众放在工作首位,最大限度地为企业和群众申办项目开辟绿色通道,积极主动地开展先行服务、上门服务和跟踪服务,坚持执行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及时补充和更换国家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将审批项目和流程面对社会进行公布。遵守办事程序,严格歌舞娱乐、网吧、演出、新闻出版、印刷复制等项目的审批程序,及时公布行政许可信息。实现了无差错、无超时、无违纪的工作目标。全年共受理办件328件,办结率达100%。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2012年,我局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离要求还有一定距离。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对《条例》的学习、培训和交流不够重视,只是简单学习,没有深学弄通;二是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意识不够强,有不愿意公开或者是不及时公开情况;三是公开的长效工作机制建设不够全面,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2013年,我局将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继续大力推进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是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全面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继续把政务公开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全面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切实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一项基本制度,纳入年度工作目标体系中。充分发挥各工作机构的作用,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进一步做好《条例》实施工作。围绕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作,利用多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向社会和广大群众深入宣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诠释解读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努力形成各级干部认真抓好政府信息公开、群众积极关心政府信息公开的社会氛围。
三、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内容。进一步挖深度,拓广度,再作延伸,努力从多个层面上实行全方位公开,尽最大限度地实行公开。加强网站信息公开全面性,全面覆盖《条例》要求公开和依法应公开的信息,同时进一步提升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