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11220500013581721Y/2022-05166 |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通化市科学技术局 |
| 成文日期: | 2022年11月10日 |
| 标 题: | 通化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通化市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通市科字〔2022〕13号 |
| 发布日期: | 2022年11月16日 |
| 索 引 号: | 11220500013581721Y/2022-05166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通化市科学技术局 | 成文日期: | 2022年11月10日 |
| 标 题: | 通化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通化市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通市科字〔2022〕13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11月16日 |
通市科字〔2022〕13号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
为落实《通化市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政策》中“支持企业建设市级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制定通化市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推进我市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鼓励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促进更多科技成果在通化落地转化,我局制定了《通化市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
通化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11月10日
通化市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通化市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政策(试行)》等相关文件精神,推进我市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鼓励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促进更多科技成果在通化落地转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通化市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依托单位应是具备一定科研条件、拥有固定科研人员和工作场所,围绕医药、食品、装备制造、新材料、节能环保等重点产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四条 平台由市科技局自行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组织开展认定工作。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依托单位须是通化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和技术实力。
(二)主要办公场所和科研场所均在本市,具备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拥有开展成果转化工作必备的检验检测仪器、实验设备、专用设备及配套设施。
(三)拥有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相适应的人才队伍,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不低于技术团队人员总人数的50%。
(四)成果必须在通化市行政区域内转化应用,且科技成果权属清晰,无知识产权纠纷。
(五)有明确的章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的员工激励和惩处制度;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建设运营主体和法人代表无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六)对已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中试中心直接纳入平台管理。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规划和产业发展,每年发布平台申报通知,明确相关申报要求。
(二)组织申报。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企业填报申报材料,申报单位按时限要求向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三)材料受理。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汇总上报,市科技局负责受理相关申报材料。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审核推荐。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审定后以正式文件推荐到市科技局。
(二)专家评审。评审单位组织相关专家对推荐的平台进行会议或答辩评审,形成专家认定意见,认定意见分为“同意认定”、“不同意认定”,根据评审需要,可组织实地考察。
(三)行政决策。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市委市政府重大部署和平台建设总体布局,提出认定建议,提请局党组会审定。
(四)社会公示。根据审定的认定结果,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下达通知。完成公示后,由市科技局下达认定文件。
第三章 职责和分工
第八条 市科技局负责平台宏观管理、认定、考核及业务指导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平台政策制定、统筹布局等宏观管理;
(二)负责平台认定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
(三)指导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开展辖区内平台培育、推荐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辖区内平台培育和推荐;
(二)负责辖区内平台的日常监督管理、业务指导;
(三)负责配合市科技局对辖区内平台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条 平台的依托单位负责平台的具体管理和发展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平台的创建和编制工作目标计划;
(二)负责落实相应的条件保障及经费等配套支持,解决平台建设与日常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配合市科技局、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做好平台的管理、服务,按时参加相关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应全面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平台的各项扶持政策,在平台发展规划、用地、财政资金、科技创新等方面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围绕本区域新兴产业和优势特色领域发展需求,加大平台的引进和培育力度,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为区域科技创新发展提供支撑。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平台要自觉接受市、县科技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指导,按照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数据信息。
第十三条 平台的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发生名称变更、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变化的,应在30日内向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报告。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在30日内做出审核意见,并报送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四条 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平台资格或影响年度考核结果的平台,取消其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
第五章 考核与资助
第十五条 平台实行年度考核和动态管理制度,认定满一年须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重点考核平台建设情况、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成效等内容。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不按要求报送资料和无故不参加考核的平台,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取消其平台资格。
第十六条 通过认定的平台,由市科技局授予牌匾,按照《通化市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试行)》规定享受优惠和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同等条件下,对已认定的平台的依托单位优先推荐其承担省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成果转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及中央、省委省政府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通化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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