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11220500013581721Y/2019-00268 |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通化市科技局 |
| 成文日期: | 2019年05月22日 |
| 标 题: | 对市政协八届三次会议第163号政协提案的答复 |
| 发文字号: | 通市科议字〔2019〕3号 |
| 发布日期: | 2019年05月22日 |
| 索 引 号: | 11220500013581721Y/2019-00268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通化市科技局 | 成文日期: | 2019年05月22日 |
| 标 题: | 对市政协八届三次会议第163号政协提案的答复 | ||
| 发文字号: | 通市科议字〔2019〕3号 | 发布日期: | 2019年05月22日 |
对市政协八届三次会议第163号政协提案的答复
通市科议字〔2019〕3号
吴娟委员:
您在市政协八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修订〈通化市科技进步奖奖励办法(试行)〉的建议》(第163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通化市科技进步奖奖励评审由毎两年一次改为毎年一次的建议。市级科技奖励评审定为毎两年一次的考虑是,一是我市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科技创新能力相对较弱,每年产生的科技成果相对较少,高水平、高科技含量的科技成果更少;二是科技进步奖励评审是一项科学、严谨的工作,周期较长,耗费的人力、物力较多。我们认为,为保证我市科技进步奖励获奖项目的质量和水平,确保该奖项的权威性,并节省不必要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毎两年评审一次是合适的。
二、关于奖金额度的建议。201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7〕55号)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单独设立一项),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可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除此之外,国务院其他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按照此方案规定,今后我们市(州)一级的科技奖励只能是没有奖励资金的荣誉奖励。
三、关于完善《通化市科技进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的建议。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7〕55号)要求,我们将对《奖励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修改完善后的《奖励办法》将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201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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