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按照2023年全市政府信息统计报送和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公布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特向社会公布2023年度市市场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本报告由“基本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六个部分组成。所列数据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电子版可在通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或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下载。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方式:电话:0435-3937077,传真:0435-3937200,电子信箱:thsscjbgs@163.com,邮编:134000,地址:通化市东昌区滨江东路2488号。
一、基本情况:
2023年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贯彻各级部门要求,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根据通化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文件要求,着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不断提升政府信息公开质量和实效,以公开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通过多种渠道公开政府信息及政务活动。全年通过通化市政府网站“公开目录”专栏公开文件22篇;通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对外发布信息共82条,其中工作动态类信息23条、公示公告类信息59条,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38条;通过通化市电视台、通化广播电台、通化日报等媒体报道政务活动131篇,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派出分局全年办理各类行政许17802件次、办理对外服务事项12180件次。具体工作汇报如下:
(一)组织推动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1.领导体制。2023年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各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的信息发布。同时,将责任落到每个科室及所属单位,确保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
2.工作机制。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维持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办公室为主要办事机构,有关科室为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任务、重点和各部门的职责,使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日趋规范化、制度化。
3.人员配置。安排2名工作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协调、审核、更新和文字材料上报和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技术维护。
(二)积极推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1.工作部署和安排情况。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上级要求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点工作任务中,明确完成时间,落实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全系统要以政府网站和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等为主要载体,继续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2.加强政府网站政务公开平台建设。认真落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按照专栏姓专的原则,打造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做好主动公开内容的审查,确保不发生表述错误。
(三)逐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
1.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和市政数局的要求,参照通化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及时更新我局相关文件。严格遵守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保密审查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制度。
2.学习、培训情况。2023年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加省厅和市政府组织的培训共4次。局内组织学习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1次,开展专题工作会2次,开展宣传活动1次。
(四)加强权力配置信息和决策信息的公开
对照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梳理本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权力和依法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责,及时更新调整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并按照要求公开。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督促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开展相关工作。对政务信息进行全生命周期的规范管理,2023年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修订《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等制度文件,强化政务信息规范管理。
(五)积极做好跟踪指导和评估考核等基础工作
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年终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进行落实,列入全局工作目标考评细则之中,借助市局开展的统一培训对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指导,各单位积极改进,取得了良好效果。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派出分局2023年全年办理各类行政许可17802件次、办理对外管理服务事项12180件次,行政处罚25件,行政强制10件,上述信息均按规定在相关平台公开发布。
第二十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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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0 |
0 |
2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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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17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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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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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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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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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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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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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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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
1368.53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4件,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予以答复。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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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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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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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4 |
0 |
0 |
0 |
0 |
0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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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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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2 |
0 |
0 |
0 |
0 |
0 |
2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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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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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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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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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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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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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2 |
0 |
0 |
0 |
0 |
0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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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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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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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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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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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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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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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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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处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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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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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未发生因政府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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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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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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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主动公开的深度有待进一步拓展,从公众视角开展公开工作的意识还不够;二是政策解读的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部分政策解读的形式和方式比较单一等。
下一步工作中,一是强化担当作为,进一步提升主动公开质量。紧紧围绕重点工作,聚焦人民群众关注关切,坚定不移以更大力度推进政务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最大限度发挥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扩展公开渠道以公开促服务、以公开促法治,总结公开经验、规范公开标准、增强公开实效,切实提升政务公开的质量和水平。二是突出统筹协调,进一步提升公开能力。进一步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政策解读、政务舆情回应等工作制度。整合资源、强化保障机制,着力提高政务公开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改善公开不主动、不及时和效果不理想等问题。积极主动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
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