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通化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市政办发〔202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吉林通化陆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驻通中省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通化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通市政函〔2021〕25号)同时废止。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化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中办发〔2024〕22号),全面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科学指导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吉办发〔2024〕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5年,初步形成全域覆盖、科学精准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生态环境质量稳步提升,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25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比例不低于97%,全面消除重污染天气。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达到92.3%以上,全面消除劣V类水体,用水效率明显提高,生态流量得到基本保障,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
到2035年,全面建立体系健全、机制顺畅、运行高效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生态系统多样性、持续性、稳定性显著提升,牢不可破的生态安全屏障基本筑成,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
二、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一)划分环境管控单元。全市共划定138个环境管控单元,包括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对环境管控单元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实施差异化管理。其中优先保护单元89个、面积占比75.66%,重点管控单元43个、面积占比11.18%,一般管控单元6个、面积占比13.16%。
(二)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环境管控单元为基础,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风险管控防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4个维度,建立“1+2+1+138”四个层级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其中“1+2+1”分别为全省总体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松花江流域”“辽河流域”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通化市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138”为各环境管控单元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
(三)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优先管控单元以严格保护生态环境为导向,禁止或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开发建设;重点管控单元按照差别化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不断提升资源利用效率,稳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一般管控单元以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导向,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实现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筑牢以东部森林区和松花江水系为生态基础,以自然保护地体系为支撑的生态安全屏障。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确定的环境质量底线和目标作为基本要求,合理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质量达标方案,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应用,严格生态环境监管,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支撑。
(二)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深入实施“一廊、一带、一环线、一通道”发展新要求,通过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加强整体性保护和系统性治理,引导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合理布局。推动产业园区绿色健康发展,发挥东部区域生态环境优势,强化黑土地保护,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三)定期调整管控方案。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评估情况,原则上每5年调整1次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因国家与地方发展战略、生态环境质量目标、国土空间规划、自然保护地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组织科学论证并更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
四、保障措施
各地区要落实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主体责任,做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应用实施和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组织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监督、评估和宣传工作,定期跟踪、评估实施效果;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本领域工作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协调联动,制定行业发展和开发利用政策及规划时,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避免对生态系统功能和环境质量造成负面影响。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通化市环境管控单元划分一览表
2.通化市环境管控单元图
3.通化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