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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12220000412956009F/2022-04564 |
| 分 类: | 通知公告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通化市气象局 |
| 成文日期: | 2022年05月31日 |
| 标 题: | 通化市气象局关于印发《通化市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通气发〔2021〕17号 |
| 发布日期: | 2022年05月31日 |
| 索 引 号: | 12220000412956009F/2022-04564 | 分 类: | 通知公告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通化市气象局 | 成文日期: | 2022年05月31日 |
| 标 题: | 通化市气象局关于印发《通化市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通气发〔2021〕17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05月31日 |
各县(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委依法治市办《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要求,市局参照省气象局相关文件组织修订了《通化市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编制了《通化市气象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通化市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2.通化市气象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
通化市气象局
附件1
通化市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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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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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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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危害气象设施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吉林省气象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气象探测场地、气象无线电专用频道和信道以及擅自移动气象探测仪器、设施、标志的; 4.《吉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中国气象局第16号令《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轻微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对气象业务造成影响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造成气象设施在24小时以内不能正常工作的 |
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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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气象设施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内不能正常工作的 |
对违法单位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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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造成气象设施超过48小时不能正常工作的 |
对违法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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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吉林省气象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对气象探测有危害的工程建设或者其他活动的; 4.《吉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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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障碍物高度超过限定高度1/2内的;危害源与观测场距离大于限定距离1/2的 |
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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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障碍物高度等于或超过限定高度1/2的;危害源与观测场距离小于或等于限定距离1/2的;在大气本底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上空设置固定航线 |
对违法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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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雷管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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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吉林省气象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与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构成违纪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所在单位给与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三)安装和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防雷装置的; 3.《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4.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
轻微 |
在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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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防雷装置保护的场所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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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防雷装置保护的场所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
警告,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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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防雷装置保护的场所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
警告,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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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应当安装防雷装置拒不安装的 |
1.《吉林省气象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与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构成违纪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所在单位给与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2.《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3.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拒不安装的; |
一般 |
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
警告,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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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
警告,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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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
1.《吉林省气象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与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构成违纪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所在单位给与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二)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拒不整改的; 2.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
一般 |
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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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
警告,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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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
警告,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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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2.《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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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且存在安全隐患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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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涉及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2.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3.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
轻微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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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场所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
警告,可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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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场所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
警告,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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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场所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
警告,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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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涉及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2.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3.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一般 |
场所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
警告,可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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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场所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
警告,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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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场所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
警告,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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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2.《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等级范围,进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3.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超出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 |
轻微 |
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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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承接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
警告,可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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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承接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
警告,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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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承接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
警告,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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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 |
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尚未利用该资质开展防雷活动 |
警告, 撤销检测资质许可决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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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利用该资质开展防雷活动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撤销检测资质许可决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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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利用该资质开展防雷活动,存在安全隐患的,或者利用该资质开展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雷活动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撤销检测资质许可决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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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 |
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严重 |
通过设计审核尚未施工的,或者通过竣工验收尚未投入使用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撤销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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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通过设计审核已经开始施工的,或者通过竣工验收已经投入使用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撤销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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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
1.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2.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
一般 |
未利用该资质或者许可文件开展防雷活动的 |
警告,可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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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利用该资质、许可文件开展防雷活动的 |
警告,可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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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利用该资质、许可文件开展防雷活动,存在安全隐患的,或者利用该资质、许可文件开展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雷活动的 |
警告,可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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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1.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2.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一般 |
常规监督检查活动 |
警告,可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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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不涉及安全事故情况的案件查处活动 |
警告,可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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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涉及安全事故情况的案件查处活动 |
警告,可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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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 |
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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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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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
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
一般 |
对一起雷击造成2~3人身亡,或者1人身亡并有4人以上受伤,或者没有人员身亡但有5~9人受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的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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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对一起雷击造成4人以上身亡,或者3人身亡并有5人以上受伤,或者没有人员身亡但有10人以上受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雷电灾害隐瞒不报的 |
警告,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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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放气球管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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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 |
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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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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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 |
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撤销其《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施放活动许可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尚未利用该资质施放气球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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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利用该资质施放气球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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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严重 |
利用该资质施放气球,且施放气球活动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出现安全事故的 |
警告,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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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放活动许可的 |
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撤销其《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施放活动许可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未实施施放气球活动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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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已经实施施放气球活动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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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出现安全事故的 |
警告,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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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许可文件的 |
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的; |
一般 |
未利用资质、资格或者许可文件开展施放活动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利用资质、资格或者许可文件开展施放活动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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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利用资质、资格或者许可文件开展施放活动,且造成安全事故的 |
警告,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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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一般 |
常规监督检查活动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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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不涉及安全事故情况的案件查处活动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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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涉及安全事故情况的案件查处活动 |
警告,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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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 |
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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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安全事故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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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未经批准擅自升放施放气球的 |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 2.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施放的; |
一般 |
一次施放气球数量在2个以内,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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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一次施放气球数量在2个以上12个以内,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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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一次施放气球数量在12个以上的,或者造成安全事故的 |
警告,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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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气球的 |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 2.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施放的; |
一般 |
一次施放气球数量在2个以内,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警告 |
|
严重 |
一次施放气球数量在2个以上12个以内,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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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一次施放气球数量在12个以上的,或者造成安全事故的 |
警告,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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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2.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
一般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一次施放未设置识别标志的气球数量在2个以内的,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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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一次施放未设置识别标志的气球数量在2个以上12个以内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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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一次施放未设置识别标志的气球数量在12个以上的 |
警告,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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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未及时报告施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2.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及时报告异常施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
一般 |
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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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安全事故的 |
警告,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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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施放气球的 |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 2.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施放的。 |
一般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事故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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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造成安全事故 |
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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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造成安全事故的 |
警告,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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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
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出现安全事故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出现安全事故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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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且造成安全事故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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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未指定专人值守的 |
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指定专人值守的;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出现安全事故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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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出现安全事故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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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且造成安全事故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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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 |
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出现安全事故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出现安全事故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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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且已造成安全事故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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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 |
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 |
轻微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出现安全事故 |
警告 |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出现安全事故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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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出现安全事故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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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且造成安全事故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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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
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六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
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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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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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气象信息管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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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3.《吉林省气象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擅自向社会公开发布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4.《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 5.中国气象局第16号令《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的; 6.中国气象局第26号令《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的; |
一般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 |
警告,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警告,可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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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警告,可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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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2.《吉林省气象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传播虚假气象信息或者在传播时对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信息随意取舍、更改的; (五)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3.中国气象局第16号令《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的。 4.中国气象局第26号令《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二)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的。 |
轻微 |
首次被发现,主动纠正或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 |
|
一般 |
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 |
警告,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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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警告,可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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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警告,可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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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2.《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任改正,给与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 |
一般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 |
警告,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警告,可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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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警告,可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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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传播虚假气象预报的 |
1.《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2.中国气象局第26号令《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传播虚假气象预报的; |
一般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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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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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不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更新气象预报的 |
中国气象局第26号令《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更新气象预报的; |
一般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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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警告,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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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 |
中国气象局第26号令《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 |
轻微 |
首次被发现,主动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 |
|
一般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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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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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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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
中国气象局第26号令《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
一般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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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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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违反气象信息服务备案规定的 |
中国气象局第27号令《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二)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 |
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并未造成不良影响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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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没有服务经营性收入的 |
警告,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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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有服务经营性收入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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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没有服务经营性收入的 |
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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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有服务经营性收入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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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 |
中国气象局第27号令《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四)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
一般 |
没有造成重大公共利益损失或者没有服务经营收入的 |
警告,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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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重大公共利益损失或者有服务经营收入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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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外国组织和个人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 |
中国气象局第27号令《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外国组织和个人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涉及国家安全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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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涉及国家安全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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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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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气象技术装备管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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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
警告,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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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
警告,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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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气象资料管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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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 2.《吉林省气象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进行工程设计和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未按规定使用气象参数和气象资料的。 |
轻微 |
当事人主动及时中止违法行为,未出具评价意见,没有对规划和建设项目造成不良影响的 |
警告 |
|
一般 |
依据资料对设区的市级以下规划和建设项目出具评价意见的 |
警告,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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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
依据资料对省级规划和建设项目出具评价意见的 |
警告,可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
特别严重 |
依据资料对国家级规划和建设项目出具评价意见的 |
警告,可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44 |
气候可行性论证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者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 |
中国气象局第18号令《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者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 |
轻微 |
当事人主动及时中止违法行为,未出具论证意见,没有对规划和建设项目造成不良影响的 |
警告 |
|
一般 |
依据资料对设区的市级以下规划和建设项目出具论证意见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依据资料对省级规划和建设项目出具论证意见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特别严重 |
依据资料对国家级规划和建设项目出具论证意见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45 |
气象信息服务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 |
中国气象局第27号令《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一)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 |
一般 |
没有服务经营性收入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有服务经营性收入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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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的 |
中国气象局第13号令《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的;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涉及国家安全的 |
警告 |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涉及国家安全的 |
警告,可处0.5万元以下罚款 |
|||
|
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的 |
警告,可处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47 |
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窃取气象资料的 |
中国气象局第13号令《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窃取气象资料的;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涉及国家安全的 |
警告 |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涉及国家安全的 |
警告,可处0.5万元以下罚款 |
|||
|
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的 |
警告,可处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48 |
涉外气象探测未按照规定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原始资料的 |
中国气象局第13号令《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原始资料的;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涉及国家安全的 |
警告 |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涉及国家安全的 |
警告,可处0.5万元以下罚款 |
|||
|
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的 |
警告,可处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49 |
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向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的 |
中国气象局第27号令《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三)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向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的; |
一般 |
气象探测活动和探测资料不涉及气象灾害防御、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气象探测活动和探测资料涉及气象灾害防御、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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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转让或者提供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给第三方的 |
中国气象局第13号令《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转让或者提供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给第三方的。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涉及国家安全的 |
警告 |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涉及国家安全的 |
警告,可处0.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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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的 |
警告,可处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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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涉外气象探测管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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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 |
中国气象局第13号令《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非法探测设施,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 |
严重 |
尚未开展气象观测的 |
警告 |
|
特别 严重 |
已开展气象观测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
52 |
超出批准布点数探测的 |
中国气象局第13号令《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非法探测设施,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批准布点数探测的; |
严重 |
尚未开展气象观测的 |
警告 |
|
特别严重 |
已开展气象观测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
53 |
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的 |
中国气象局第13号令《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非法探测设施,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的; |
严重 |
改正违法行为 |
警告 |
|
特别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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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未经批准变更探测地点、项目、时段的 |
中国气象局第13号令《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非法探测设施,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经批准变更探测地点、项目、时段的; |
严重 |
尚未开展气象观测的 |
警告 |
|
特别 严重 |
已开展气象观测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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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超过探测期限进行探测活动的 |
中国气象局第13号令《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非法探测设施,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超过探测期限进行探测活动的; |
严重 |
超过探测期限在30天以内的 |
警告 |
|
特别 严重 |
超过探测期限在30天以上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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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自带或者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检查的 |
中国气象局第13号令《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六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非法探测设施,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自带或者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检查的。 |
严重 |
改正违法行为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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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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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人工影响天气管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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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严重 |
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警告,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 严重 |
造成安全事故的 |
警告,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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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严重 |
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警告,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 严重 |
造成安全事故的 |
警告,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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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 |
|
|
警告 |
|
60 |
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
|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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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 |
|
|
警告 |
|
62 |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未按规定备案的; |
|
|
警告 |
|
63 |
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 |
|
|
警告 |
|
九、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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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 |
中国气象局第18号令《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当事人主动及时中止违法行为,未出具论证结论,未对规划和建设项目造成不良影响的 |
警告 |
|
一般 |
对设区的市级以下规划和建设项目出具论证结论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对省级规划和建设项目出具论证结论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特别 严重 |
对国家级规划和建设项目出具论证结论的 |
警告,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65 |
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 |
中国气象局第18号令《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 |
轻微 |
当事人主动及时中止违法行为,未出具论证结论,未对规划和建设项目造成不良影响的 |
警告 |
|
一般 |
依据资料对设区的市级以下规划和建设项目出具论证结论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依据资料对省级规划和建设项目出具论证结论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特别 严重 |
依据资料对国家级规划和建设项目出具论证结论的 |
警告,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66 |
出具虚假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 |
中国气象局第18号令《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具虚假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 |
轻微 |
当事人主动及时中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没有对规划和建设项目造成不良影响的 |
警告 |
|
一般 |
对设区的市级以下规划和建设项目出具论证结论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对省级规划和建设项目出具论证结论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特别 严重 |
对国家级规划和建设项目出具论证结论的 |
警告,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67 |
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 |
中国气象局第18号令《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 |
轻微 |
当事人主动及时中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未对规划和建设项目造成不良影响的 |
警告 |
|
一般 |
对设区的市级以下规划和建设项目出具论证结论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对省级规划和建设项目出具论证结论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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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 严重 |
对国家级规划和建设项目出具论证结论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68 |
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
中国气象局第18号令《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
轻微 |
当事人主动及时中止违法行为,没有对规划和建设项目造成不良影响的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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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设区的市级以下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而未开展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省级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而未开展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特别严重 |
国家级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而未开展的 |
警告,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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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
中国气象局第18号令《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
轻微 |
气候可行性论证结论未使用,没有对规划和建设项目造成不良影响的 |
警告 |
|
一般 |
属于设区的市级以下规划和建设项目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属于省级规划和建设项目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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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 严重 |
属于国家级规划和建设项目的 |
警告,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附件2
通化市气象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
1 |
对违反气象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全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 |
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与两次以上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三款 |
|
|
2 |
对违反气象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全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 |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
|
|
3 |
对违反气象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全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
|
|
4 |
对违反气象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全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
|
5 |
对违反气象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全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 |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与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
|
6 |
对违反气象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全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 |
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与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
|
|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的情形 |
从轻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
1 |
对违反气象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全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
|
|
2 |
对违反气象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全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
|
3 |
对违反气象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全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 |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
|
4 |
对违反气象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全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 |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
|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减轻处罚的情形 |
减轻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
1 |
对违反气象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全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
|
|
2 |
对违反气象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全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
|
3 |
对违反气象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全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 |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
|
4 |
对违反气象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全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 |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
|
免于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免于行政强制的情形 |
免于行政强制依据 |
备注 |
|
1 |
限期恢复原状、限期拆除 |
全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 |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了其他补救措施,未对气象业务造成影响。 |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气象法》第三十五条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