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通化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黑名单管理,是指对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域内发生的严重失信行为予以记录,依法采取公示公布、后续监督、失信惩戒等措施,促使其纠正违法、失信行为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业务失信行为的认定、信息披露、惩戒和管理。
第四条 失信行为黑名单管理制度应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审慎管理、依规惩戒的原则。
第五条 缴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应当认定为失信行为,并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
(一)经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后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二)经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三)经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如实调整缴存基数的;
(四)经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未按照规定为缴存职工补缴的;
(五)未经职工同意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
(六)为职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七)为非本单位职工代缴住房公积金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六条 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应当认定为失信行为,并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
(一)提供虚假证件、资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的;
(二)提供虚假证件、资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连续3期或者累计6期以上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 业务关联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应当认定为失信行为,并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伪造购房合同、发票、收入明细等资料以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者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金融机构伪造借款合同、还款明细等资料以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的;
(三)房地产估价机构通过虚评房屋价值协助职工骗取住房公积金高额贷款的;
(四)担保机构提供虚假担保材料、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其净资产规定比例、拒不履行担保责任的;
(五)假借管理中心名义收取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黑名单的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步调查。管理中心各经办部门发现有疑似违法违规情形的,进行初步调查确认,并告知当事人失信行为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相关内容、陈述申辩权利和申辩渠道,留存当事人联系电话,并将相关资料信息录入管理中心系统,将初查的情况信息填入《通化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登记表》、《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失信行为黑名单审批表》由经办部门负责人签署初查意见后连同资料一并报管理中心执法科。
(二)审查核实。管理中心执法科负责对经办部门提交的资料、信息进行核实,并将核实后的情况和信息填入《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失信行为黑名单审批表》,报管理中心分管副主任审核后、呈报管理中心主任审批,并告知当事人。
(三)异议复查。当事人对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向管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电话:0435-3269090。管理中心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并给予答复。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管理中心应当予以更正。
(四)信息披露。管理中心执法科会同归集科、贷款科、网络管理科将失信黑名单的基本信息(包括缴存单位名称、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缴存职工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事由(包括认定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政策依据、惩戒措施等)及惩戒措施的起止时间等,在相关网站及平台上予以披露,情节严重的,可以在媒体上曝光。
第九条 缴存单位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的惩戒方式:
(一) 将失信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
(二)对单位相关责任人、经办人进行约谈,宣传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敦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
(三)将单位失信行为录入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记入失信单位黑名单,记录期限为3-5年,列为重点稽核和检查的对象;
(四)将失信信息传至相关部门诚信系统和社会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共享,实行联合惩戒;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十条 缴存职工失信行为黑名单的惩戒方式:
(一)将失信信息以书面或短信形式通知个人,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书面函告其所在单位;
(二)对个人进行约谈,宣传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敦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
(三)因提供虚假材料套取或骗取住房公积金的,责令其退回所提取公积金本息,并冻结职工本人账户3年;
(四)提供虚假信息、文件或资料等方式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失信个人提起诉讼,解除与失信个人签订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担保)合同》,收回全部贷款本息。自失信行为登记之日起5年内取消其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五)对于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违反规定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或降低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逾期连续3期或者累计6期以上的,拒不整改或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对失信个人提起诉讼,解除与失信个人签订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担保)合同》,收回全部贷款本息。自失信行为登记之日起5年内取消其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六)将失信信息登记到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记入失信个人黑名单,记录期限为3-5年,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
(七)将失信信息传至相关部门诚信系统和社会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共享,实行联合惩戒;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缴存职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管理中心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第十一条 业务关联单位失信行为黑名单的惩戒方式:
(一) 将失信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及其 管理部门,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
(二)对单位相关责任人、经办人进行约谈,宣传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敦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
(四)已合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助缴存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视情况暂停房地产开发企业1—3年与中心的合作资格;未合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予合作;
(五)已合作的金融机构协助缴存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的合作期限缩减或终止,未合作的金融机构不予合作;
(六)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协助缴存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上报其主管部门予以惩戒;
(七)假借管理中心名义收取费用的企业或个人报送至相关管理部门予以惩戒;
第十二条 实施信用惩戒的同时,应当督促个人纠正不当行为。个人对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心提交异议申请,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中心通过核实发现对失信行为认定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予以更正。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失信行为记录的公示与处理。
第十三条 个人非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的,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信用修复由个人向中心提出申请,中心认为已经整改到位,符合管理要求的,可以决定允许信用修复。对经信用修复的个人,减轻或免予相关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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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中心对失信行为黑名单实施动态管理。被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管理的当事人,惩戒期限到期时,系统自动解除其黑名单,并恢复其正常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第十四条 各缴存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全体干部职工的法纪教育和诚信教育,尤其要对已纳入黑名单管理的职工进行批评教育,举一反三,防止骗提骗贷等类似情况的再度出现。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