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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记录仪管理使用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巡查和现场执法执勤取证工作,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固定证据,维护群众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执法人员正确使用执法记录仪和依法履行职责,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本系统统一配发的便携式执法取证设备,携带、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本规范进行。做到“执勤必携带,执法必使用,资料必保存”。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执法记录,是指执法人员在处理举报案件和现场执法执勤活动中,对其巡查和现场执法执勤进行录音录像,收集、固定、保存证据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  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时,语音、录像应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确保视听资料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下列执法情形,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现场执法记录:

  (一)处置各类举报案件时;

  (二)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现场执法活动时;

  (三)现场拆除违法建筑或实施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时;

  (四)当事人或其他人员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法或有其他侵害执法人员执法行为时;

  (五)处置矛盾纠纷、非正常信访事件或其它重大、紧急情形时;

  (六)其他需要依法取证时。

  第六条  禁止在非公务活动中使用。

  第三章 实施要求

  第七条  执法人员上岗执勤、现场执法时,必须携带执法记录仪,并按下列要求实施:

  (一)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仪之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故障,主电池和备用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储存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

  (二)统一将执法记录仪摄像头佩戴在左肩部,开启执法记录仪电源,随时准备按规定启动摄录功能。对需要重点记录的内容或者肩挂不便于现场摄录时,可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

  (三)执法人员在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劝阻、纠正时,必须启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并保证连续录制,不得间断。

  (四)执法人员处理一般违法行为时,在到达执法现场前,开始执法全过程记录,录制调查询问、处置过程等情况,至现场执法活动结束时止,执法记录的内容应连续、完整、客观。

  (五)执法人员在处置敏感和重大执法案(事)件过程中,在启动执法记录仪的同时,还要视情况使用录音笔、摄像机等音像摄录设备,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确保现场情况全面、清晰、到位。

  (六)遇有当事人不配合工作时,可以手持记录仪进行取证,并明确予以警告和告知,取证过程要保持连续性。

  (七)执法时因执法记录仪电量耗尽、存储空间耗尽或机器故障等无法进行记录时,立即用其他音像设备继续进行执法记录,并用语音记录原因。

  第八条  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音像记录时,尽量避免逆光拍摄,在夜间以及光照不足等条件下,应当开启红外模式。

  第九条  在恶劣天气条件下使用执法记录仪,应当利用身体、周围环境等有利条件尽量保证录音录像质量。

  第十条  在执法记录全过程活动中,应合理分工、相互配合,保证高质量采集视音频信息。

  第十一条  现场执法记录的重点:

  (一)现场易灭失或事后难以调取的证据;

  (二)被管理相对人对执法人员言语、肢体侵犯情况;(三)现场与当事人、目击证人的谈话内容;

  (四)对现场勘查、文书送达、强制措施等关键执法行为。

  第十二条  摄录音像资料质量要符合下列标准:

  (一)语音记录完好,关键字句清晰;

  (二)影像画面清楚;

  (三)现场无外力干扰情况下,影像无抖动、歪斜画面。

  第四章 记录要素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在前往执法现场和现场执法执勤中,应当使用规范用语进行记录:

  (一)即将到达执法现场时

  记录执法人员姓名、时间、地点、事由、执法全过程记录开始等。

  (二)执法结束时

  及时记录处置完毕时间。

  (三)简易程序案件现场执法活动时

  1.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执法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出示执法证。

  2.检查告知:告知当事人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名称和条款。

  3.调查询问:记录当事人的身份、职业等相关信息。

  4.听取陈述申辩:记录当事人对违法案件的陈述、申辩等相关信息。

  5.处罚告知:按照现场开具的通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相关内容对当事人进行告知。

  6.当场收缴:记录当场缴纳的罚款和在罚款单上的签字。

  7.非当场缴纳:记录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至指定地点缴纳罚款。

  (四)一般程序案件现场执法活动时

  1.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执法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出示执法证。

  2.检查告知:告知当事人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名称和条款。

  3.调查询问:记录当事人的身份、职业等相关信息。

  4.笔录制作:记录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和当事人签名。

  5.先行登记保存:告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文书内容和记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清单、明细。

  6.处罚告知:记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及相关内容对当事人进行告知。

  7. 处罚决定告知:记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内容对当事人进行告知。

  (五)行政强制案件现场执法活动时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告知:按照现场开具的通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相关内容对当事人进行告知并要求签字。

  2.查封扣押告知:记录向当事人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及相关内容对当事人进行告知。

  3.催告告知:记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及相关内容对当事人进行告知。

  4.行政强制执行告知:记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及相关内容对当事人进行告知。

  5.对行政强制执行全过程,使用不少于5台以上执法记录仪进行多方位全过程记录。

  第十四条  现场执法记录中,应突出重点环节、重要时点的内容录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一)摄录现场环境时,应可以从中看出道路、建筑、现场周围相对固定的能识别位置的特定标识。

  (二)要摄录明显与案情直接相关的人员影像及其语言行为、与案情直接相关的物品状态、位置关系等内容。

  (三)对关键物证要本着先固定后提取的原则进行现场摄录。

  第五章 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配备执法记录仪的单位要建立执法记录仪管理使用台帐,完善装备管理制度,同时明确专职内勤人员(以下简称内勤)负责对执法记录仪的日常管理维护、资料调取、情况检查等日常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第十六条  由内勤对全部执法记录仪设置新密码,密码只能由内勤一人掌握,不得外泄。

  任何人不得对原始现场执法记录进行删节、修改。

  第十七条 各单位内勤负责对本单位全部执法记录仪的用户姓名、用户编号、部门编号、部门名称进行编辑,区分每台执法记录仪不同使用者信息。

  第十八条  不得将执法记录仪直接与互联网或其他与工作无关的设备连接。

  第十九条  执法记录仪的记录内容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作出处理:

  (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执法记录必须于24小时内交由内勤录入执法记录仪采集设备内,按照事件或者按照时间顺序建立资料库,明确每段视频的摄录人、摄录时间、摄录地点,统一管理。

  (二)内勤对现场执法记录数据进行辨别、筛选、检查后,必须于48小时内将以下执法记录内容进行归类保存,保存时应注明日期、类型,如涉及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行政强制的应附加标注《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1.各类现场执法记录;

  2.涉及矛盾纠纷的简易程序案件的现场执法记录;

  3.已立案的一般程序案件的现场执法记录;

  4.涉及拆除违法建设或实施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现场执法记录;

  5.拒绝、阻碍城管执法队员执法或有其他侵害城管队员执法行为的现场执法记录;

  6.处置矛盾纠纷、非正常信访事件或其它重大、紧急情形的现场执法记录;

  7.其他需要保存的现场执法记录。

  第二十条  现场执法记录保存期限一般为12个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存期限为永久:

  (一)涉及重大疑难复杂事项或可能引发涉法案件的执法记录(涉法案件结案或已过追溯期的可消除执法记录);

  (二)作为案件证据使用的现场执法记录;

  (三)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有阻碍执法、妨害公务行为的现场执法记录;

  (四)处置抗法现场、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现场执法记录。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现场执法记录的内容。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现场执法记录,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需要永久保存的执法记录数据,各单位要指定专门电脑进行数据管理和资料存档,并对数据按照“一案一盘”的原则刻录光盘保存。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三条  执法记录仪管理使用监督事项:

  (一)执法人员上岗执勤、现场执法是否携带执法记录仪;

  (二)对本规范第五条规定的现场执法活动是否进行记录和全过程记录;

  (三)执法行为、执勤用语是否符合规范;

  (四)现场执法音像资料拍摄质量和电脑保存数据情况;

  (五)是否严格实行现场执法记录检查、问题上报或通报制度;

  (六)现场执法记录装备的保管、维护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局计财装备科负责对各单位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及保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局法制督查科负责对各单位执法记录仪的数据保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执法人员予以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严重警告处分并予以全系统通报。

  (一)执法人员上岗执勤、现场执法未携带执法记录仪的;

  (二)未对本规范第五条规定的现场执法活动进行记录或全过程记录的;

  (三)执法行为、执勤用语不符合规范的;

  (四)现场执法音像资料拍摄出现模糊、杂音、偏差,导致未能有效反映现场情况的;

  (五)不按照规定存储致使现场执法记录损毁、丢失的;

  (六)未在规定时限内交由内勤录入电脑的。

  第二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执法人员予以严重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依纪做出处理。

  (一)用于非公务活动的;

  (二)擅自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三)故意毁坏执法记录装备的;

  (四)违反规定对外泄露现场执法记录内容的;

  (五)对有效现场执法记录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六)用于违法违纪活动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反执法记录仪管理、使用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分管领导、内勤要严格落实执法记录监督管理职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分管领导及内勤进行相关处理。

  (一)内勤出现对现场执法记录漏查、误查、未及时上传、漏传、未及时上报问题、未上报问题的;

  (二)内勤泄露执法记录仪管理密码的;

  (三)执法人员违反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故意隐瞒不报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