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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500MB1687115W/2025-06463
分  类: 城市管理 ; 通告
发文机关: 通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6月25日
标      题: 关于整治和清理“僵尸车”的通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6月25日
索  引 号: 11220500MB1687115W/2025-06463 分  类: 城市管理 ; 通告
发文机关: 通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6月25日
标      题: 关于整治和清理“僵尸车”的通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6月25日
                                      关于整治和清理“僵尸车”的通告

 

为有效规范城市公共停车管理秩序,规范社会公共停车位资源的合理循环利用,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提升,进一步整治市区范围内的市容市貌,通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联合通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在《通化市城区停车和电动车使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基础上,对于市区范围内公共停车位停放的“僵尸车”开展集中整治和清理“僵尸车”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和清理范围

1.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公共停车场、道路(含人行道路)等停车泊位;

2.农贸市场、公园广场、商业街区、学校、医院等周边;

3.开放式居民小区公共区域、闲置空地等区域。

二、整治和清理内容

(一)车辆类型:机动车、三轮车、电动车、自行车;

(二)对象认定:

1.轮胎干瘪、无法正常行驶、车身外观破损或锈蚀严重、积尘厚重、车内存放杂物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车辆;

2.连续停放超过7日且辆所有人无法联系的车辆;

3.达到报废标准、未按规定进行年检的车辆;

4.无车籍登记信息的车辆;

5.无号牌或号牌缺损且车辆所有人无法联系的车辆

(三)整治和清理措施

1.自行清理:“僵尸车”所有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应将相关车辆立即移离公共停车泊位或相关区域并自行妥善处理,释放公共停车泊位和相关公共区域资源;

2.强制拖离:对于不自行移离、经通知拒绝移离或无法联系车辆所有人的车辆,通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通化市交通警察支队将实施拖离;

3.费用承担:因拖离产生的拖车、停车等相关费用均由车辆所有人自行承担;

4.后续处理:(1)属于拼装、报废车或达到强制报废条件的,由交警部门依法强制报废;(2)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3)对于无法联系到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的,将依法定程序按无主物处理。

特此通告。

 通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通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