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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接待制度(试行)

  为规范信访工作程序,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增强信访工作责任,更好地维护来信来访人员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化解各类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规范信访接待行为,树立信访接待良好形象,根据《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访接待人员应态度和蔼,文明礼貌,热情接待来访群众,及时做好解释疏导和调查处理工作,不激化矛盾,不推诿责任。

  二、信访接待人员要做好来信、来电、来访登记。接待来访要耐心细致,谈话记录要认真,询问情况要仔细,归纳群众意见和要求要准确。

  三、信访接待人员应依据政策,秉公办事。接待过程中必须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处事,处理问题要及时妥善,不敷衍推诿。

  四、信访接待人员对当场能答复、解决的事项,应认真落实解决;对不能当场答复、解决的事项,应向来访人耐心解释,并及时呈报有关领导。

  五、信访接待人员如遇重大集体上访事件和疑难问题时,应立即向局信访值勤领导汇报,由领导当面处理。

  六、信访接待人员要对上访人负责,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允许严禁私自向他人泄露上访人信息。

  七、信访接待人员要及时与上访人沟通反馈上访事项处理结果。

  八、 信访接待人员不得接受来访者的馈赠和宴请,不得借机要求来访者为自己办私事。

  九、信访接待人员要对已完成的信访件及材料及时立案归档。

  十、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