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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案件交办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信访交办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为民、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信访工作人员对上级交办案件以及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反映的问题详细登记,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情况。

  二、经主管领导批示后,信访工作人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信访事项转出,责任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派人签收交办单。紧急信访事项应在登记后第一时间内转出。

  三、易处理信访案件,在登记明确后可经简易程序处理的当日完结;一般性信访案件,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结;因程序需要,3个工作日内不能完结的案件可按程序规定完结;疑难复杂性信访案件,应及时向局主管领导汇报,经集体讨论研究后决定。

  四、承办单位接到交办、转办案件后,应及时、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结。领导对办结时间有特别要求的,按领导批示办理。办结完毕后,要及时报告结果或处理情况,逾期不能完成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对相关责任人严格问责。

  (一)对因未及时交办、转办和及时签收造成严重影响或引发突发事件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三)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时间的。

  六、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