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管理,提高办案质量,确保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凡在执法过程中,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一)拟对个人处以2000元(含)以上罚款、对单位或其它组织处以10000元(含)以上罚款的;
(二)拟提请查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
(三)拟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的;
(四)移交法院执行案件;
(五)上级机关交办的重要案件;
(六)其它复杂、重大、疑难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四条 成立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局案审委),对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案件进行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局案审委由局长任主任,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和分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副局长为副主任,成员包括局法制督查科负责人、法制审核人、局属各单位主要领导等。案审委下设办公室(设在法制督查科),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案审会实行召集人制度,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案审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方可召开,办案人员列席会议。
参加或者列席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六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需要提交集体讨论的,必须在调查人员已查清案件事实,经局法制督查科合法性审查,并经分管法制的局领导审核的基础上进行。
第七条 案件需要提请案审委集体讨论决定的,由案审委办公室报上级领导批准召开。
案审委集体讨论案件前1天,办案单位应将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及证据、承办人处罚建议、需要讨论的焦点问题等,以书面形式报送案审委办公室。
案审委办公室负责将会议时间、地点通知案审会各成员和办案单位,并将案件材料分送各成员。
第八条 局案审委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案件承办人陈述案件情况,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调查过程、查明的违法事实、情节、后果、相关证据、法律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组织听证的,还包括听证会情况;建议处罚的内容等;
(2)各成员就有关问题向案件承办人提出质询并发表处理意见;
(3)主持人综合各成员的意见后,依法提出综合处理意见,各成员对综合处理意见进行表决。
(4)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多数意见形成最终决定。
(5)案审会办公室如实做好会议记录,各成员审阅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九条 集体讨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具有管辖权限;
(二)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三)处罚、强制对象是否正确;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五)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七)定性是否准确;
(八)处理是否恰当,涉及行政裁量权的,是否符合本系统行政裁量权执行标准;
(九)处罚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十)需要讨论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案审委对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或者程序违法的,退回办案单位重新调查或者补正;
(三)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或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或者撤销案件;
(四)作出其他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经集体讨论形成的行政处罚结论,由案件承办部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
第十二条 参加或者列席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人员对案件讨论的有关情况要严格保密,对泄露案件或案情有关工作秘密的,要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案件结案后,将集体讨论记录归入案卷予以保存。查阅或复制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应经局长批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通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审理委员会
主 任:石 剑 党组书记、局长
副主任:袁宝春 副局长
许连邦 副局长
成 员:牟 利 局法制督查科负责人
王云庆 城建管理监察支队支队长
周明宇 规划监察支队支队长
张金帅 局法制审核人(规划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武 倩 物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战玉龙 局法制督查科科员
成员共计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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