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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500MB1664079L/2022-00862
分  类: 待遇保障 ;  通知
发文机关: 通化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2年09月30日
标      题: 关于调整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和待遇支付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通市医保联〔2022〕8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9月30日
索 引 号: 11220500MB1664079L/2022-00862 分  类: 待遇保障 ; 通知
发文机关: 通化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2年09月30日
标  题: 关于调整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和待遇支付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通市医保联〔2022〕8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9月30日

  通化市医疗保障局

  通化市财政局

  通化市民政局

  关于调整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

  和待遇支付标准的通知

   

  通市医保联〔2022〕8号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落实执行全省统一规范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和程序,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37号)、《吉林省医保局 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医保联〔2022〕20号)和《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通市政办发〔2017〕28号)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和待遇支付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失能等级评估

  1.部门职责。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和省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相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全市失能等级评估工作体系。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失能等级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经办指导和监督管理。市医保经办机构可将失能等级评估受理、审核、实地评估、协议履行、管理考核等业务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下称委托经办机构)经办管理。委托经办机构按照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等规定开展失能评估工作。

  2.评估程序和标准。评估机构的确定、失能等级评估程序和标准严格按照《吉林省医保局 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医保联〔2022〕20号)相关规定执行。评估机构对评估对象生活活动能力、认知能力、感知觉与沟通能力等方面的能力丧失程度进行分级评估。失能等级评估结果为3级(重度失能Ⅰ级)、4级(重度失能Ⅱ级)、 5级(重度失能Ⅲ级)的参保人员,可以按规定享受通化市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3.评估费用管理。失能等级评估费用由市医保部门商相关部门综合考虑评估成本、工作绩效、基金运行等相关因素合理确定,动态调整。符合规定的失能等级评估费用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调整待遇支付标准

  1.机构护理待遇支付标准。通过评估达到重度失能标准并入住长护险定点服务机构的待遇享受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支付范围内费用不设起付线,实行月最高限额管理。每人每月长护险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5%为基数,Ⅰ级重度失能人员支付比例为65%;Ⅱ级重度失能人员支付比例为70%;Ⅲ级重度失能人员支付比例为75%。失能人员在定点机构每月发生的费用超过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支付;低于最高限额的,据实支付。

  入住定点养老机构按照原失能评估标准被评为Ⅰ级、Ⅱ级重度失能人员,在重新评估前,月最高支付限额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5%为基数,Ⅰ级重度失能人员支付比例为75%;Ⅱ级重度失能人员支付比例为65%。重新评估后,根据评估结果按照调整后的待遇支付标准执行。

  2.居家护理待遇支付标准。根据全市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运行实际情况,适时探索开展失能人员居家护理服务。经失能评定符合Ⅰ、Ⅱ、Ⅲ级重度失能标准的失能人员待遇支付标准,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工作以及待遇支付标准的调整,要加强评估业务培训,强化监督管理,开展政策宣传,做好政策衔接,做到平稳过渡。

  (二)加强管理。医保经办机构要提高评估工作规范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要加大委托评估机构协议管理力度,加强对评估标准执行等情况的管理考核,不断增强失能等级评估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三)强化培训。各定点评估机构要提前主动培训,准确把握标准,强化质量控制,确保评估过程规范、透明,评估结果客观、准确。

  (四)相关事宜。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吉林省有新规定和要求时,按新规定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