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11220500MB1664079L/2019-00582 |
| 分 类: | 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通化市医保局 |
| 成文日期: | 2019年12月17日 |
| 标 题: | 关于印发《通化市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同步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通市医保联〔2019〕5号 |
| 发布日期: | 2019年12月17日 |
| 索 引 号: | 11220500MB1664079L/2019-00582 | 分 类: | 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通化市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19年12月17日 |
| 标 题: | 关于印发《通化市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同步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通市医保联〔2019〕5号 | 发布日期: | 2019年12月17日 |
关于印发《通化市公立医疗机构
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同步调整医疗服务项目
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
通市医保联〔2019〕5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局)、财政局,通化市区域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不含梅河口市、集安市):
根据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同步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吉医保联〔2019〕31号),我们制定了《通化市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同步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通化市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同步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方案
通化市医疗保障局 通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通化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通化市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
加成同步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2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和省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同步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吉医保联〔2019〕31号),特制定本调整方案。
一、调整内容
我市区域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实现全部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
二、补偿方式
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财政适当补助、做好同医保支付衔接等方式妥善解决。
三、调整方案
按照省发改委《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通知》(吉发改价监联字〔2006〕1507号)、原省物价局会同财政厅等部门下发的《吉林省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办法》(吉省价格〔2015〕163号)和市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下发的《关于印发〈通化市公立医院(市属、区属)综合改革试点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通市发改联发〔2016〕129号)等文件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基准,进行结构性调整,提高临床各系统诊疗(31类)、经血管介入治疗(32类)、手术治疗(33类)、物理治疗与康复(34类)四类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后价格为基准价,实行政府指导价,上浮为零,下浮不限。
四、配套措施
(一)调整后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按照医保政策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为解决中医及民族诊疗类项目省、市、县价格“倒挂”问题,在本次调整过程中按照动态调整原则,将此类项目价格市级和县级调平,不占用耗材加成补偿空间。
(三)坚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政策与医保支付、医疗控费等政策相互衔接,保证患者基本医疗费用负担总体不增加。
(四)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管理制度。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卫健委将根据实施情况,加强跟踪评估,密切关注医药价格改革政策落实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研究解决,持续完善相关政策,稳妥推进我市医药价格改革工作。
五、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通化区域内(不含梅河口市、集安市)的市、区、县所属公立医疗机构和当地部队(武警)公立医疗机构。市所属公立医疗机构执行市属价格标准,县(区)所属公立医疗机构执行县(区)价格标准。乡、镇公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医疗服务中心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县(区)标准执行。
六、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19年12月20日零时起执行。
附件:通化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