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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500013581692k/2020-04472
分  类: 固定资产投资 ;  通知
发文机关: 通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0年06月29日
标      题: 通化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若干措施
发文字号: 通市发改联发〔2020〕34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6月29日
索 引 号: 11220500013581692k/2020-04472 分  类: 固定资产投资 ; 通知
发文机关: 通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0年06月29日
标  题: 通化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若干措施
发文字号: 通市发改联发〔2020〕34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6月29日

  通化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若干措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吉林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国家关于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企业经营用房租金的政策要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8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精神,结合通化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在繁荣市场、促进就业、维护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成本支出压力大。各国有房屋租赁相关主体应带头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共渡难关。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相关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金融机构视需要给予适当支持,切实提高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存和发展能力。房屋租金减免和延期支付政策主要支持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优先帮扶受疫情形响严重、经营困难的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培训、家政、影院剧场、美容美发等行业。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国有房屋租金减免。 

  1.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高校、科研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下同)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上半年3个月房屋租金(已经减免的,免租期不足3个月的予以补足。已收取的,可抵交后期租金),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再免除下半年3个月房屋租金。(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 

  2.市属国有房屋(包括有关部门、市属企业等国有房屋,下同)出租的,执行房屋所在地对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房屋租金支持政策。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业经营业绩的,在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核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减免的租金视同利润对待)。中央、省在通单位的所属国有房屋出租,参照上述要求执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行业有关部门要督促房屋出租单位简化办理程序,加快落实,确保免租政策惠及最终承租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 

  3.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出租人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同时,行业主管部门应主动介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鼓励大型商贸企业为商户减免或缓缴租金,带动全领域减免企业租金。(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 

  (二)完善财税优惠政策。 

  4.各县(市、区)政府要履行主体责任,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包括转移支付、地方自有财力等),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5.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及以上租金的出租人,给予出租人减免所对应的2020年全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税务局) 

  6.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基地等各类平台和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7.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内增加优惠利率小额贷款投放,专门用于支付房屋租金。(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银行通化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市银保监局) 

  8.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力度,指导督促法人金融机构运用好普惠金融定向降准、5000亿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1万亿再贷款再贴现新增额度等政策。严格执行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自2020年6月起,人民银行按季购买符合条件的法人金融机构新发放(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的贷款期限不少于6个月的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按法人金融机构发放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本金的40%确定支持额度,促进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投放,支持更多小微企业获得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支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银行通化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市银保监局) 

  9.对实际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视需要年内给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推广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质押贷款产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银行通化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市银保监局) 

  10.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实际减免房屋租金出租人的生产经营性贷款,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年内到期还款困难的,可在其承诺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的前提下,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其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本金和应付利息给予延期支持,做到“应延尽延”,免收罚息,最长延长到2021年3月31日。人民银行通过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对落实政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其已办理延期贷款本金总额度的1%进行激励(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银行通化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市银保监局) 

  (四)稳定房屋租赁市场 

  11.鼓励将国有房屋直接租赁给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确需转租、分租的,不得在转租、分租环节哄抬租金。(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 

  12.对于受疫情影响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承租人与出租人在遵守合同协议的前提下,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稳定租赁关系,出租人可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租金。(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厅、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 

  13.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纠纷调处机制,引导租赁双方协商解决因疫情引起的租赁纠纷。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尽快复工复产、复商复市,推动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恢复正常生产秩序。(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人民银行通化中心支行、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 

  三、保障机制 

  (一)加快组织落实。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二)加大监管力度。对于符合国有房屋租金减免、财税优惠和金融支持政策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督促相关单位尽快协助其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相关办理部门和人员要履职尽责、秉公办理。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通过公告、网络平台等多种方式告知各政策范围内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力争做到应知尽知。告知内容应包括减免的范围、标准,办理程序,受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强化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工作的舆论宣传引导,强化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的解读,积极宣传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此页无正文) 

    

    

    

  市发展改革委        市住建局        市财政局 

    

    

    

    

  商务局     人民银行通化市中心支行   市国资委 

    

    

    

    

  市市场监管局    市税务局  

    

                            2020年629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