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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审核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按照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开展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信息整改的通知》(通政公组办〔20209号)和《关于对部分部门在政府网站发布错误信息的通报》(通政公组办〔202010号)要求,为加强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和本局网站信息的发布审核工作,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现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市政府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和本局网站发布的任何信息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国家政策、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 信息发布审核由局办公室审核,确保网上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坚决禁止违规信息上网。不得公开下列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三条 按规定设置网站栏目内容,适时更新网站信息,栏目相关内容由各科室负责报送,审计信息中心负责整理发布。

第四条 加强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各科室发布的信息需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才能发布,本着谁报送、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认真做好信息公开审核。

对拟公开发布信息的审核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报送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渠道的初步意见;

(二)拟公开发布信息由科室分管领导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局办公室对拟公开发布信息进行程序规范性审核,重大信息由局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发布;

(四)审计信息中心对拟公开发布信息进行整理发布。

第五条 审计信息中心对网站发布的信息资料进行登记并存档,未经相关领导审核的信息不得发布。

第六条 所有个人不得制作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通化市审计局

202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