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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动全省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91号 ),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充分认识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大意义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是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的重大举措。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性也在于实施。行政机关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行政执法是人民群众感知、拥护和信仰法律的重要方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使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的职权、程序、标准等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对于全面贯彻实施法律规范、实现立法目的和宗旨、增强全民法治观念、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意义重大而深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发布以来,全省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厘清执法责任,开展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和评议考核,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取得了较好成效,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但也存在着重视程度不够、制度执行不严、机制运行不畅、工作措施不实、责任追究不力等问题。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 切实把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刚性抓手,分步骤、分阶段、有层次、有重点地推进,扎实做好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项工作,不断开创全省卫生计生系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新局面。
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相对人对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能够得到依法受理、办理和反馈;发现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方式和途径实现多元化、制度化;分工合理、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失责必究、震慑有力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基本形成;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基本要求得到有效落实;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得到有效维护。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制度先行。根据行政执法活动的特点和规律,结合行政执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行政执法权的类型、流程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不断完善和细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要求,明确是非对错的界限以及不同的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等,切实为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人员立起规矩。
——坚持失责必究。凡属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线索必经调查核实,凡经查证情况属实的必追究责任,凡不积极主动履行追究职责的单位和人员必承担相应后果。
——坚持过惩相当。根据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主观过错、客观行为、后果轻重、社会影响等因素,依法依规确定和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坚持惩教结合。加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方面的教育培训和对行政执法全过程的管控和监督,及时堵塞制度漏洞,防止权力滥用。
三、重点工作
(一)全面梳理行政执法权责清单
1.梳理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职权。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以及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进一步修订行政执法依据,列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依据、范围及具体执法事项;要建立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对新颁布实施或者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对执法依据进行修订。在梳理过程中,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大行政执法权限,不得以规范性文件作为执法依据。
2.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机构、岗位职责。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根据梳理执法职权情况,把本部门的法定职权逐项分解落实到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尽快形成有利于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科学合理、协调配合的职权配置体系。
3.确定执法责任,列明执法责任事项。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及职权配置情况,依法确定内设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责任,明确具体执法责任的主体、期限等。同时,要建立与执法职权相对应的责任体系,列明在实施不同执法职权过程中,对违法或者不当的执法行为应追究的违法责任类型。
4.加强对委托执法的清理和管理。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对依法委托的应统一确认公布委托执法目录,并在委托机关行政执法权责清单中一并注明受委托组织、委托依据等内容;不符合委托执法法定条件和要求的,要坚决予以清理,收回相关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严禁不具备资格的单位和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二)不断完善行政执法制度
1.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各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程序。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明确法制审核的内容、程序、权限、责任和适用范围,做到应审尽审、应纠尽纠。应审未审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的全过程进行记录。要结合梳理的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和执法实践,制定科学规范的行政执法流程图,优化执法权力运行程序,简化行政相对人办事环节,提高运行效能。
2.规范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紧密结合执法实践,适时修订吉林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对新颁布实施或者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自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制定或修订相应的裁量标准。持续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设,严格对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裁量基准报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通过后,在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和省政府法制办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依法、有序推进执法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裁量基准、救济方式等执法信息的公开工作。
(三)大力推动行政执法监督
1.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充分结合近年来卫生计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新要求、新特点,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积极推进相关法规、规章的修订工作,进一步明确监督的主体、方式、权限、程序等内容,使监督权限与监督责任相匹配。
2.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度,创新执法监督方式,强化执法监督效果。要认真开展执法案卷评查,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程序监督和实体监督,促进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落实执法责任。要建立并落实执法监督结果公开制度,对执法监督中发现的违法或不当执法行为及纠正、处理、责任追究等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3.加强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工作。将受理及办理行政相对人对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作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规范投诉举报、登记、受理、核查、反馈等工作。要将受理投诉举报的范围、电子信箱、热线电话、通信地址等内容,通过报刊、网络、发放监督卡等方式统一向社会公布。对接到的投诉举报要进行编号登记,并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要完善投诉举报反馈机制,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告知投诉举报人受理情况。属于受理范围的,应依法及时受理和办理,并将调查进展和调查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举报人;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理由,并在登记中如实注明相关内容。
4.发挥负面典型的教育警示作用。深入开展以案释法教育,通过情景模拟、案例研讨、庭审观摩等形式,提高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识。充分发挥查处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教育警示作用,将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通报曝光,并对通报曝光案件进行剖析,起到 “曝光一个、教育一批、震慑一片 ”的作用。
(四)深入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1.严格开展对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的考评。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对本部门内设行政执法机构及所属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对部门内设行政执法机构的考核应全面检其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履行法定义务以及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真实情况。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要坚持平时考核与专门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要突出纠错功能,从积极履职、规范执法、执法结果等方面,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纳入考核结果,将每次的行政执法活动都作为具体的考核过程;专门考核要突出规范功能,通过法律素养测试、执法规范化测试和案卷评查等方式,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
2.强化行政执法评议结果运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应作为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在年度公务员考核中评定为优秀,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离岗培训处理;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的,要给予调离执法岗位或取消执法资格处理。
(五)切实加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1.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对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完善承办、报告、决定、移送等责任追究制度和程序,为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提供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切实做好责任划分工作,从发现违法线索、调查核实违法情况、承办人员提出具体建议、内部层级审核、法制审核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等行政执法的整体工作环节和流程,明确划分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具体责任,切实发挥每个环节和流程的作用,有效预防和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严格确保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
2.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职责。坚持有案必查、查实必究原则,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倒查机制,对于经投诉举报的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受理未受理、应追究未追究,甚至姑息迁就、袒护纵容的,除严肃追究具体的行政执法责任外,要一并追究相关单位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以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在严肃追究责任的同时,要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保护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职的权利。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主体责任。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要加强行政执法制度建设,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要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切实将 “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作为行政执法的根本准则,坚决防止和纠正行政执法中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行为;要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创新教育、培训、管理的方式和方法,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和执法能力;要加强对行政执法的保障,为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履行法定职责创造必要条件;要严格落实和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等要求,杜绝任何形式的设定罚款指标、将收费罚款数额与部门经费挂钩等行为;要切实完善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领导和支持相关部门和机构对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追究,确保将行政执法责任落到实处。
(二)充分发挥法制机构作用。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协调、考核和监督,是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的法定职责。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为其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提供支持和保证,依法赋予必要权限,树立工作权威。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法制机构要充分结合本地区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要求,认真组织检查指导,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综合协调、情况通报、经验交流等作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研究和创新,在制度架构、工作运行、方法措施等方面探索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新思路、新举措,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效;要认真做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切实通过考核发现问题、树立导向、改善风气;要积极通过案卷评查、专项检查等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中影响法律实施的问题;要认真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依法依规受理、办理人民群众的投诉举报,调查处理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指导。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认真研究落实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进度安排、责任主体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要建立情况报告制度,将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作为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影响落实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要大胆创新和实践,积极探索和完善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的新思路、新举措,切实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引向深入,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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