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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通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履职依据

吉林省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国和吉林省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九部委《关于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国卫药政发〔2017〕37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7〕6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改革、健全和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更好地满足人民健康和临床合理用药需求与供给不充分之间的矛盾,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现就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有关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时代新发展理念,坚持新形势下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满足临床合理用药需求为导向,深化医药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分级应对、分类管理、会商联动、保障供应”的原则,提高要素配置效率和有效供给能力,改革、健全和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和机制,为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健康吉林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到2017年底,建立短缺药品信息收集和汇总分析机制,完善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清单管理制度,初步建成基于大数据应用的短缺药品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健全部门会商联动机制,初步建立省、市(州)、县三级监测预警机制和综合应对机制。

  到2020年,实现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和短缺监测预警信息资源的共享共用,建立成熟稳定的短缺药品实时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体系,构建短缺药品信息收集、汇总分析、部门协调、分级应对、行业引导“五位一体”工作格局。

  二、重点任务措施

  (一)完善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供应保障信息化建设。

  吉林省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供应保障信息系统是省药械采购平台(设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内,下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省开展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分级应对和联动保障工作的基础平台。

  1.完善平台功能。结合工作实际,按照要求进一步完善实时上报、信息查询、汇总分析、调查甄别等功能,建立我省短缺药品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

  2.发挥大数据引导作用。强化对短缺药品研发、生产、流通和使用情况的综合评估,提高信息监测、分析和处理的时效性,逐步推进短缺药品信息全流程动态感知、预警监测和政策评估、应对防范等智能化应用,为短缺药品的监测预警、分级应对和联动保障提供支撑。

  3.信息互联互通。集成多源监测大数据信息,分步实现各部门短缺药品清单相关信息联动,畅通政府、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相关数据共建、共享、共用通道。

  政府采购部门要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建设,开发完善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功能,推进与国家药管平台的数据联通,及时提供有关短缺药品网上采购、价格等信息,推进临床短缺药品优先挂网采购。

  (二)完善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和预警预报制度。

  综合分析全省疾病谱变化、重点人群临床用药需求、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需求、药品及其原料药生产审批等情况,合理界定临床必需药品短缺标准,依托吉林省短缺药品信息库动态信息,建立省级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制度,不断优化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4.合理布控监测哨点。在目前全省18个省级监测哨点的基础上,依托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行业协会及其会员单位,逐步扩大监测范围,联通药品研发注册、生产流通、采购使用等重点环节,逐步实现短缺药品信息监测全覆盖。

  5.建立短缺药品预报制度。

  (1)实行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短缺预警报告制度。所有参与吉林省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生产企业均有义务参加吉林省药品短缺情况调查,并如实在规定时间内反馈短缺情况。特别是药品生产企业如出现原料短缺、企业生产线改造、药品GMP认证或调整生产品种等原因导致药品不能正常供应的情况,至少要提前30天,在省药械采购服务平台的子系统吉林省短缺药品上报系统填报《生产(配送)企业药品短缺预警信息表》(附件2)。

  (2)实行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短缺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发挥药品经营企业对于药品短缺感知度较高的优势。参与吉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配送活动的经营企业,如发现药品供应量不足、供应不及时、不能及时足量满足医疗卫生机构临床需求等情况,要及时在省药械采购服务平台的子系统吉林省短缺药品上报系统填报《生产(配送)企业药品短缺预警信息表》(附件2)。提高药品短缺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应对。

  (3)实行医疗卫生机构短缺药品信息直报制度。所有医疗卫生机构要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将短缺药品信息填写完整,并上报至省药械采购服务平台的子系统吉林省短缺药品上报系统,短缺药品信息应包括中标流水号、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短缺原因及短缺时间类别等内容。每月5日前,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过省药械采购服务平台,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上报的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不能协调解决的药品短缺问题,于当月8日前上报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月10日前,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过省药械采购服务平台,对省属、市属医疗卫生机构和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上报的信息进行汇总、研判。对不能协调解决的药品短缺问题,于当月25日前上报至吉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同时,在实现全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短缺信息采集全覆盖的基础上,兼顾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地域代表性,选择不少于15个医疗卫生机构作为监测哨点,建立点面结合的短缺药品医疗卫生机构立体信息直报体系。

  根据短缺原因、短缺程度、影响范围等情况,及时启动省、市(州)、县三级应对机制,定期发布《吉林省短缺药品预警预报》。

  6.建立健全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制度。综合分析全省疾病谱变化、重点人群临床用药需求、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需求、药品及其原料药生产审批等情况,合理界定临床必需药品短缺标准,建立省级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制度。根据短缺原因、短缺程度、影响范围等情况,及时启动国家、省、市、县四级应对机制,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组织开展清单内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不断优化清单,实现短缺药品清单动态管理。

  7.强化综合监测预警。健全、完善短缺药品的省、市、县三级采集、报送、分析、调查、预警、处理机制。从药品生产、配送和医疗卫生机构三个维度开展短缺药品全方位监测,实行短缺药品监测信息月零报告制度,完善监测指标,提高监测效率。指导地方各级部门及时分析、处理和上报监测信息,建立省、市(州)、县三级监测网络体系和预警机制。

  8.探索建立优化用药指导智库制度。建立吉林省短缺药品会商指导专家库,开展替代药品综合评价,探索建立和完善药物临床评价体系,组织开展清单内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为医疗卫生机构和患者提供临床用药指导。

  (三)建立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分级联动应对机制。

  9.建立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由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组成吉林省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

  联动会商机制在省政府领导下,明确工作规则和任务分工,统筹推进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相关工作,研究、协商遇到的重大问题,加强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评估,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成员单位要突出跨领域、多部门的政策统筹、信息互通、协作配合、有效联动、相互支持,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

  会商联动机制由省卫生计生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动会商机制成员。联动会商机制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联动会商机制办公室设在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短缺药品综合协调、监测预警,综合评估辖区内药品短缺信息和应对建议,启动分类应对等具体事项,统筹解决局部性短缺问题。重点强化省、市(州)、县三级监测,及时分析、处理、上报短缺信息,增强综合应对能力。会商联动实行即时会商和定期会商相结合制度,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商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会商解决重大问题。

  (四)实行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分类精准施策。

  10.实施定点生产。综合临床必需、用量小或交易价格偏低、企业生产动力不足等因素,遴选并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定点生产品种,通过政府定价、价格谈判、市场撮合等多种方式确定统一采购价格,招标确定定点生产企业,直接挂网采购,保障区域合理供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探索省级或区域省际间联合定点生产机制。

  11.协调应急生产。针对药品相关标准变化、认证改造等导致企业停产及临床需求突然增加等情况,协调有资质的企业应急生产或推动加快进口。支持相关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支持综合实力强、小品种药物批准文号较集中的企业在吉林省域内建设小品种药物集中生产基地。支持各方积极参与,推动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可持续稳定供应。

  12.加强供需对接、协商调剂。注重掌握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实际库存,推进临床需求侧与生产流通供给侧加强对接,及时发现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短缺苗头,及时协商调剂短缺药品,避免供需信息沟通不畅导致短缺。为便于医疗机构采购调动生产企业积极性,遴选纳入到短缺药品清单的药品实行直接挂网,由医疗机构和企业议定价格后上报到省药械采购平台并按照议定价格进行网上采购。

  13.市场撮合。对于由于价格问题等原因导致的药品短缺问题,积极探索通过参与国家统一撮合、省际合作撮合、医联体内撮合、医疗卫生机构随机联合撮合等便捷、灵活、高效措施,迅速解决药品短缺问题。

  14.邀请招标。对于临床必需、未参与吉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不可替代药品,通过定向邀请、议价(或撮合价格),实行直接挂网采购。

  15.临时采购。对于未在吉林省药械采购服务平台挂网交易、临床必需、无替代品种的短缺药品,仅限于二三级医疗机构,经本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市级卫生计生委允许报省卫生计生委再组织专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授权实行暂时挂网后,由医疗机构议定价格并维护到采购平台,可临时采购不超过一个月的用量。

  16.完善短缺药品储备。根据临床实际需求,筛选短缺药品储备品种(含原料药),合理确定储备数量,安排收储资金,保障药品储备及时到位、高效调剂调用。以用量确定的短缺药品为主,建立省级常态短缺药品储备机制。 

  17.强化药品供应保障政策联动,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1)改革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制。健全完善以政府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以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为主体、以满足临床需求为核心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新机制。建立和完善药品的种类、价格动态调整工作机制和价格联动机制。

  (2)规范药品购销秩序。购销双方按照《关于印发吉林省药品集中采购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吉卫联发〔2017〕81号)规定依法签订购销合同并严格履行。督促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保证药品及时生产、配送,医疗卫生机构等采购方按照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及时结算货款。对违反合同约定,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或拒绝提供特别是拒绝提供对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的企业,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督促其限期整改;对于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取消该企业参与吉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资格,记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公立医疗卫生机构2年内不得采购其药品。对违反合同约定,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回款或变相延长货款支付周期的医疗卫生机构,及时纠正并予以通报批评,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将药品采购按期回款情况作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年度考核和院长聘用及年终考评的重要内容。

  (3)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原料药货源、企业库存和市场交易行为等的跟踪监测,综合研判苗头性问题和趋势,对涨价明显的药品及原料药生产企业要加大关注力度,对有恶意涨价和垄断苗头的企业,必要时由省物价部门或上报到国家相关部门启动开展成本价格专项调查。强化药品及原料药市场监管,依法查处哄抬价格和垄断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依法查处药品生产经销企业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加大处罚力度,维护市场秩序。按照《吉林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方案》(吉政办发〔2017〕4 号)、《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诚信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吉金办联字〔2015〕1 号)规定,严格执行药品采购诚信记录以及市场清退制度。列入信用不良记录管理的企业情节严重的,根据情况进行网上公开曝光,并联合惩戒。建立失信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对屡查屡犯的短缺药品及原料药垄断案件相关经营者,依法制定禁止其从事医药行业的措施。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体制和制度优势,加强药品供应保障政策协调机制建设,构建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社会协同、人人分享的短缺药品治理制度。卫生计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抓好组织实施,加强信息交流和监测预警,强化综合协调和督导评估,及时报告督导评估结果,优先推动基本药物短缺品种清单、标识、价格、采购、配备、使用等方面的统一政策,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短缺药品供应保障的领导责任,将短缺药品供应保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工作体系,加强督查督办和激励问责,确保取得实效。各相关部门要细化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要求,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对落实不力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及时约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鼓励基础条件好、工作积极性高的地区开展试点示范,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做法和有效模式。

  (二)加大政策扶持。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研究制定政策,多点共同发力,从多方面对短缺药品供应给予保障。

  卫生计生管理部门要完善国家药物政策体系,优化药品采购机制,强化因价格恶性竞争导致药品质量下降和短缺的风险评估,落实短缺药品直接挂网采购制度,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短缺药品优先配备、统筹调剂和使用监管,确保采购规范、配送及时、合理使用、保障供应。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积极引导短缺药品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支持企业在我省建设小品种药物集中生产基地、鼓励有批准文号的企业恢复生产等方式,提高生产供给能力。医保管理部门要完善医保用药管理措施,按规定做好短缺药品支付保障。商务部门要鼓励药品流通企业发展现代药品流通方式,优化物流配送网络,提升短缺药品可及性。物价部门要强化药品及原料药市场监管,依法查处药品生产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深化药品价格改革,强化价格行为监管,健全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对短缺药品价格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较大及不同地区间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必要时启动开展成本专项调查。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短缺药品经营者的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价格垄断除外)违法行为,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短缺药品质量监管,对临床急需的短缺药品及原料药予以优先审评报批,研究实行短缺药品清单内药品及其原料药停产备案制度,保障药品质量安全。省发改委牵头负责加强我省短缺药品执行中的信用体系建设。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依托吉林省药械采购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供应保障信息系统功能;保持并提升与国家药管平台的数据联通功能,按照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的要求,配合相关部门联通数据,建设省级短缺药品多源信息采集和供应业务协同应用平台,确保临床短缺药品优先挂网采购。  

  (三)加强政策宣传和科学普及。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短缺药品供应保障的重要意义和主要政策措施,有针对性地做好短缺药品临床使用的科普工作。及时公开相关综合信息,以适当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报告,积极回应、妥善处理公众关心的药品短缺问题,为企业研发生产、药品流通、临床用药等领域发展方向、资源配置和政策制定提供重要参考,引导行业健康、规范、可持续发展。

  附件:1.短缺药品供应保障重点任务分工表

  2.生产(配送)企业药品短缺预警信息表

  3.吉林省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工作

  规则和组成人员

  4.吉林省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暂行)

  

  附件1

  短缺药品供应保障重点任务分工表

  序号

  重点任务内容

  责任部门

  完成时限

  1

  建立完善省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制定统筹应对工作规则和部门职责分工,指导省级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建设。

  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参与部门: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食药监局、省物价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7年底前建立机制,持续推进

  2

  合理布局短缺药品监测哨点,制定监测程序、范围、时限等工作方案,实行监测信息每月零报告制度。建立省、市(州)、县三级监测网络体系和预警机制。

  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参与部门:省商务厅、省食药监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7年12月底前完成省、市、县三级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持续推进预警机制建设

  3

  汇总监测信息,制定并定期发布短缺药品清单,通过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动态优化调整;建设省短缺药品多源信息采集和供应业务协同应用平台。

  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参与部门: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食药监局、省物价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7年底前,制定我省第一批短缺药品清单

  4

  掌握生产流通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实际库存,推进临床需求侧与生产流通供给侧信息加强对接,及时发现短缺苗头,及时协商调剂短缺药品。

  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参与部门: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食药监局、省物价局

  按照国家制定的工作方案推进工作

  5

  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通过价格谈判、市场撮合等多种形式,确定合理采购价格,推动理顺市场交易价格形成机制,保障短缺药品稳定供应。

  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参与部门: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持续推进

  6

  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和配备使用政策,优化药品采购机制,强化各环节药品质量和供应数量波动风险评估,加大对药品生产流通环节价格垄断行为的监管力度,落实短缺药品直接挂网采购制度,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短缺药品优先配备、统筹调剂和使用监管,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确保采购规范、配送及时、合理使用、保障供应。

  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参与部门:省物价局、省商务厅、省食药监局、省发改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持续推进

  7

  督促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督促短缺清单内药品涉及的国有企业,通过应急生产等方式,保障供应。

  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参与部门:工信厅、省食药监局

  按照国家要求推进落实

  8

  按照工信部的统一部署,积极推进定点生产;积极支持建设小品种药物集中生产基地,设立短缺药品收储资金;组织筛选省级常态短缺药品储备品种,合理确定储备数量,建立过期药品核销制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升级、鼓励有批准文号的企业恢复生产等方式,保障短缺药品供应。

  牵头单位:省工信厅

  参与部门:省卫生计生委、省食药监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完善工作方案;持续推进

  9

  深化药品价格改革,强化药品及原料药市场监管,依法查处药品生产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建立失信经营者黑名单制度。

  牵头单位:省物价局

  参与部门:卫生计生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食药监局、省发改委

  持续推进

  10

  加强短缺药品质量监管;健全科学有效的短缺药品安全风险防控机制,落实国家制订的短缺药品清单内药品及其原料药停产备案制度。鼓励短缺药品研发创新,对临床急需的短缺药品注册申请予以优先报批,实行注册补充申请绿色通道,对生产企业更址、包装规格备案等优先办理。鼓励我省医疗机构研究短缺药品的医疗机构制剂,实行绿色通道审评审批或备案;规范短缺药品流通配送行为,开展专项整治,保障短缺药品供应质量;做好协调进口相关工作。

  牵头单位:省食药监局

  参与部门: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

  完善政策;持续推进

  

  附件2

  生产(配送)企业药品短缺预警信息表

  201      

  企业名称

   

  序号

  中标流水号

  通用名

  剂型

  规格

  生产厂家

  短缺原因

  预计短缺

  持续时间

  库存量

  1

               

  2

               

  3

               

  4

               

  

               

  填表人

 

  电话

 

  备注

 

  注:请将信息表的扫描版(加盖公章)和Word版一起发送至jlswstyzc@163.com,无需递交纸质版。

  

  附件3

  吉林省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

  联动机制工作规则和组成人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规范我省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以下简称会商联动机制)建设,制定本规则。

  一、主要职责

  (一)统筹推进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相关工作,研究和协调短缺药品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加强对短缺药品实施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二)研究完善我省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政策,推进落实国家相关部委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相关制度。

  (三)加强相关部门、医疗机构、社会组织、行业企业等方面在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方面的政策统筹和协作配合,指导监测哨点布局和监测各环节的联通,做好短缺药品监测预警信息系统以及省级短缺药品多源信息采集渠道建设。

  (四)指导和推动建立健全省级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等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

  二、成员单位及人员组成

  会商联动机制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物价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组成。

  会商联动机制由省卫生计生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也可委托办公室主任担任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会商联动机制成员(具体组成名单以文件形式下发)。会商联动机制办公室设在省卫生计生委,召集人由省卫生计生委主管药政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也可委托省卫生计生委药政处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成员由各成员单位业务处室负责同志担任,负责日常工作。

  三、会议制度

  会商联动机制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由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召开会商联动机制会议的建议。研究审议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和专家参加会议。会商联动机制全体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重大事项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并按程序报批。

  会商联动机制办公室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由会商联动机制办公室负责召集,研究提请会商联动机制全体会议审议事项,调度推动会商联动机制全体会议议定事项落实。负责短缺药品综合协调、监测预警,以及推动撮合采购、清单分类应对的具体事项。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确定的重点任务分工表,主动研究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相关工作,及时制定推进做好短缺药品供应保障的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措施建议,每年12月底前提交部门落实重点任务情况的总结及下一年度接力落实重点任务的工作计划;按要求参加会商联动机制会议和会商联动机制办公室会议,认真落实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加强政策联动、信息互通和工作协作,相互支持,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会商联动机制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机制,共同推进短缺药品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办公室要加强对会商联动机制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

  

  附件4

  吉林省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暂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九部委《关于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国卫药政发〔2017〕37号)要求,建立吉林省短缺药品清单遴选调整管理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短缺药品是指临床必需不可替代或者不可完全替代,在较多区域不能足量供应或者存在重大潜在供应风险,不能满足临床当前或者预期用量需求,需要进行监测管理的药品。

  第二条 我省对短缺药品的供应保障重点围绕《吉林省短缺药品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进行管理。清单依据我省疾病谱变化、重点人群临床用药需求、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需求、药品及其原料生产审批等情况确定品种和数量。

  第三条 省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以下简称会商联动机制)负责协调、解决、制定和实施清单各个环节的相关政策问题。省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承担清单制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清单中的药品,应当是依法经过批准上市的药品品种,采用通用名称。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省短缺药品供应保障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推荐,主要包涵医学、药学(涵盖药品的研发注册、生产流通、采购使用等环节)、药物经济学、医疗保险管理、卫生管理和价格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清单管理和供应保障工作的技术咨询。

  第六条 清单拟定和调整主要由设在省卫生计生办公室负责。结合短缺药品监测信息、临床治疗和公共卫生用药需求、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需求、药品及其原料药生产审批等相关方面的情况,形成短缺药品清单,并征求会商联动机制成员单位意见,进行发布。

  第七条 省卫生计生委建立健全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制度,组织开展清单内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不断优化清单,实现清单动态管理。

  第八条 办公室重点围绕清单内药品品种,根据短缺原因、短缺程度、影响范围等情况,及时启动供需对接协商调剂、药品储备、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等对应机制,适时公布相关信息。

  第九条 清单管理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开、透明,不断健全规范标准和工作机制。

  第十条 本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