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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财预[2019]949号)

为加强和规范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印发的《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9]64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20191128日  

  附件 

    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 

  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印发《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是指利用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设立,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三条 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应当专款专用,具体用途包括: 

  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用于支持承担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的市县完成补充耕地任务,以及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优先和重点保障产生节余指标深度贫困地区的安置补偿、拆旧复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修复、耕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农村发展建设以及购买易地扶贫搬迁服务等。 

  第四条 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的实施期限为5年,从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的实施期限为2年,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第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下达我省的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预算,依据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相关情况,对市县分配下达支出预算。 

  第六条 省财政厅在收到财政部下达我省的下一年度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预算预计数后30日内,提前下达相关市县财政部门。 

  第七条 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按以下 

  方式分配: 

  (一)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对于安排给市县用于补充耕地的补充耕地经费,按照相关办法规定,下达给承担补充耕地任务的市县。对于中央财政统筹安排下达我省的其他资金,根据年度工作需要确定重点工作任务及分配因素,资金分配向贫困市县倾斜。 

  (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按照相关办法规定,下达给供给指标的深度贫困县。 

  第八条 省财政厅收到财政部下达的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预算后30日内,将预算数分解下达至相关市县财政部门。 

  第九条 省财政厅应当在下达预算文件印发后20日内,在省财政厅外网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转移支付预算分配结果。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等信息也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和省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十一 市县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弥补企业亏损; 

  修建楼堂馆所; 

  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及利息; 

  其他与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十三 各级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依照职责加强财政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省财政厅下达预算指标时,一般应根据财政部下达分区域绩效目标,对市县下达绩效目标。情况特殊的可由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预算发文30内,编制绩效目标报省财政厅备案市县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落实到项目的资金,要加强全过程项目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对重点区域和重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分配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的重要依据。 

  十四 各级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的监督检查,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十五 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下达中存在擅自改变分配方法等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资金使用部门和个人在资金申请、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 

  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六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