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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吉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6]8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意见》(吉政发[2009]5 号)、《关于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28号)、《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156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吉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普惠金融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 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政策的制定与调整;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 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三)省级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四)负责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并对省直金融企业及PPP以奖代补项目进行审核;

(五)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工作;

(六)做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七)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 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市(州)、县(市)财政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做好申报项目的筛选和审核工作,对申报项目的真 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管理;

(三)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监督检查;

(四)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旨在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机构发展,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体包括:

(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

(二)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奖补、担保基金补偿、担保费用和手续费补助;

(三)PPP以奖代补;

(四)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担保费补助和资本金补充;

(五)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方面支出。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普惠金融发展的决策部署适时调整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专项资金的申报通过省级财政部门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通知)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专项资金根据支持重点不同,可以采取贴息、奖补、风险补偿和补充资本金等方式使用。

 

第四章 预算编制和申报审核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市(州)、县 (市)财政部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指标,按照要求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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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每年年末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相关 政策,提出专项资金下一年度使用计划,编制省级预算。

第十一条 每年 2 月 28 日前,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 制定的相关政策,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方向、支持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时间等内容。

第十二条 市(州)、县(市)财政部门负责市(州)、县(市)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省直企业及PPP以奖代补资金申报材料的审核。省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 报送省政府审定,中央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报送财政部吉林监管局和财政部审定。

 

第五章 资金拨付和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

行。专项资金的预算公开,按照省级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应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资金拨付指标30日内将资金拨付到资金申请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五条 对需清算的资金和连续结转两年未支出的结转资金,市(州)、县(市)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缴回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 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 号)、《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绩效 目标管理办法(试行)》(吉财预[2016]895号)等,市(州)、 县(市)财政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要设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及 相应的绩效指标,并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自评工作,自评结果 报送省级财政部门,根据需要,省级财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 方机构在自评基础上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每年由省级财政部门对上一年度各市(州)、县(市)和省直企业的专项资金申报和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和复核过程中,有关部门及 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分配办法,擅自超出规定范围 或标准向不符合资格条件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不真实准确说明申报情况、 报大建小等手段骗取资金的;

(三)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

(四)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使用资金的;

(五)未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致使资金被骗取、截留、

挤占、挪用,或资金闲置沉淀的;

(六)报备拨付下达和清理盘活资金等情况弄虚作假,故意截留资金的;

(七)拒绝、干扰或者不配合预算监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的;

(八)对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举报人、控告人打击报复的;

(九)其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到 2021 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吉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金[2018]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