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11220500MB18613204/2023-00127 |
| 分 类: | 生态环境局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
| 成文日期: | 2023年09月05日 |
| 标 题: | 关于印发《通化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意见》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通市环函发〔2023〕77号 |
| 发布日期: | 2023年09月05日 |
| 索 引 号: | 11220500MB18613204/2023-00127 | 分 类: | 生态环境局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3年09月05日 |
| 标 题: | 关于印发《通化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意见》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通市环函发〔2023〕77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09月05日 |
关于印发《通化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区分局、市执法支队:
现将《通化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于9月20日前将《案件审查人员统计表》电子版报送至市局法规科。
联系人:徐婷婷
联系电话:3389217
邮箱:thsthjjfgk@163.com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5日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3年9月15日印发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意见
为切实推动《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落实,进一步规范我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明确责任、细化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吉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行政执法主体
根据《关于整合组建通化市市直和各县(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案件承办机构的通知》(通委编办发〔2020〕14号)规定,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及各县(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简称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为市生态环境局直属综合案件承办机构,以通化市生态环境局的名义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二、行政处罚的具体流程
(一)立案
案件承办机构对涉嫌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以掌握初步证据、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当天起计算15日内,报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后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生态环境局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5日。根据立案的时间顺序由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统一编号,报市生态环境局生态法规综合科备案。
(二)案件调查
对登记立案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案件承办机构应当指定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负责调查取证。案件办理全程,案件承办人不得随意更换。
案件调查取证时,要严格遵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及《吉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具体规定,切实保证各项证据的合法有效。需要采样监测的,应当制作采样记录或者将采样过程记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采样情况。
对已有证据确认违法行为存在的,案件承办人在报请市生态环境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以先下达《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确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期限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调查终结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须承办人签字并加盖案件承办机构公章),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和初步处理意见。
(三)案件审查
经调查终结的案件,由案件承办人将案件材料连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移送各县(市)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案件审查的机构(人员)进行案件审查(审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本案的调查人员不得作为本案的审查人员。
案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本机关是否有管辖权;
2.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3.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4.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5.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责期限;
6.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审查人员应当自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案件审查意见书。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审查人员应当退回调查人员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原则上补充调查的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案情复杂、补充难度较大的,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四)告知和听证
案件经审查通过后,由案件承办人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经市生态环境局主要领导审批后下发,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救济权力。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意见。案件承办机构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形成复核报告,理由成立的予以采纳,不成立的不予采纳并说明理由,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材料一并归入案卷。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1.较大数额罚款;
2.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
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禁止从业;
5.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听证情形的案件,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法规综合科组织听证,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按 《吉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执行。
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出席听证,并负责对案件办理的具体情况进行陈述、依法举证、质证、回答询问。由听证会主持人制作听证笔录。听证会结束后,由听证会主持人召集有关人员进行合议,依据听证情况制作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一并上报市生态环境局主要领导。
(五)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
市生态环境局生态法规综合科进行法制审核。
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主要包括: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上述情形以外的案件,无需报市生态环境局生态法规综合科进行法制审核。
符合上述法制审核情形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应于立案之日起45日内,移送市生态环境局生态法规综合科进行法制审核。
法制审核的内容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2.行政案件承办人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3.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4.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6.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7.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市生态环境局生态法规综合科自收到案件承办机构移送卷宗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情况复杂需要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或法律顾问会商的,经市生态环境局主要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提请市生态环境局集体讨论决定。
案件集体讨论以案审会形式进行,案审会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生态法规综合科,案审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法规综合科组织安排,各案件承办机构予以配合。案审会由案件承办机构、法制审核机构先后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处罚建议及法制审核情况,充分讨论后作出决定。案审会办公室制作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并归入案卷。
(六)行政处罚决定
决定给予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由案件承办机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市生态环境局主要领导批准后下发。
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监测(检测)、评估、鉴定、认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
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案件承办机构负责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并存档。
(七)行政处罚的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案件承办人应提醒当事人需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行政处罚义务。对于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案件承办机构在诉讼、复议期限届满后10日内,配合市生态环境局生态法规综合科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八)结案和案卷归档
对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案件承办机构请示市生态环境局主要领导批准后予以结案。结案后的案件卷宗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法规综合科负责保存。
三、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
(一)案件公示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7个工作日内,案件承办机构应按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要求,隐去有关信息后,向市生态环境局信息中心申请,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示。
(二)环境执法的监督
视具体情况需要,由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照《环境监察稽查办法》的规定,在全市开展环境行政执法的监察稽查工作,对在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认真改正,对整改不积极的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对存在严重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将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于产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案件,案件承办人须配合市生态环境局生态法规综合科积极准备应诉工作,对于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依照法定程序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导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败诉的,案件承办机构和案件承办人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
行政处罚是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重要手段,依法规范、公正、高效的实施行政处罚可以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我市来之不易的良好生态环境,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也是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基本要求。各单位务必提高认识,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及本规定的要求,履行自身的执法职责。
(四)实施日期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意见》自2023年9月18日起施行。
附件: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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