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进一步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中关于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以下简称“年度评估报告”)的要求,全面了解我市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单位辐射安全管理情况,有效防止放射性污染。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单位上报年度评估报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上报时间:Ⅲ类以上放射源(含Ⅲ类)和Ⅱ类射线装置应用单位于每年1月31日前将年度的评估报告报至省辐射环境监督站;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应用单位于每年1月31日前报至通化市辐射环境固体废物监督管理站。
二、年度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情况
(二)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
(三)辐射工作人员变动及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情况
(四)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转让或者送贮情况以及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台账
(五)场所辐射环境监测和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及监测数据
(六)辐射事故及应急响应情况
(七)核技术利用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和退役情况
(八)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其整改情况
(九)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落实情况
三、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
(三)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
(五)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未进行核实与调查,并未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的。
对于不按时上报年度评估报告的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不批准辐射项目改、扩建工程;不批准其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购置);不对其核发(换发)辐射安全许可证。
四、生产、销售、使用放射线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委托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并由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现场对监测点位布设及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进行监督认定。
五、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直属分局要高度重视年度评估报告报送工作,督促并指导各核技术利用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成年度评估报告。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