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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5-05878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通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5月12日
标      题: 通化市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5月12日
索  引 号: /2025-05878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通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5月12日
标      题: 通化市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5月12日
                 
通化市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实施主体   (部门名称) 检查对象    相对人) 检查事项(对应具体法条)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检查方式 最高检查频次(年度) 实施部门   (具体科室)
1 通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 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行政检查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民爆行业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工信民爆〔2013〕174号)第四条 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全省民爆行业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分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省工信厅民爆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全省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方针计划的制订,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民爆行业的安全工作精神,监督民爆企业的安全管理,进行安全检查和督察;第二层次是各市(州)工信局和县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辖区内民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其开展安全检查;第三层次是各民爆生产、销售企业,主要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稳定。 市级 双随机一公开 4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
2 通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工业节能企业 节能监察 1.《工业节能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3号) 第三章 节能监察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全国的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国工业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业节能监察工作。
2.《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2003年9月27日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号,2016年11月17日予以修订)第三章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3.省工信厅下达节能监察计划。
市级 双随机一公开 1次 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