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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500MB16859967/2025-00037
分  类: 安全与应急管理;综合政务(其他);监督检查 ; 通知;方案
发文机关: 通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年06月30日
标      题: 通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通安委办〔2025〕12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6月30日
索  引 号: 11220500MB16859967/2025-00037 分  类: 安全与应急管理;综合政务(其他);监督检查 ; 通知;方案
发文机关: 通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年06月30日
标      题: 通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通安委办〔2025〕12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6月30日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通化市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通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6月30日 

  

 

通化市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号),切实做好全市非煤矿山淘汰退出、整合重组以及升级改造(以下简称“三个一批”)工作,大力推进全市非煤矿山减量提质、转型升级,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扶优汰劣、分类处置”原则,推动资源整合,优化开采布局,采取淘汰退出、整合重组、改造升级等措施,依法取缔无证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尤其是小型矿山,进一步提升矿山“五化”(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促进我市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整治重点内容

  整治范围:全市所有正常生产、建设、整改及长期停工停产的金属非金属矿山。

  (一)对存在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矿山。

  2.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矿山。

  3.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

  4.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注销手续或换证手续的矿山。

  5.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矿山。

  (二)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1.小型露天矿山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建设,应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以及未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的矿山。

  2.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矿山。

  3.地下矿山井下生产系统尤其是通风系统不完善、未实行机械通风,以及采场管理混乱的矿山。

  4.地下矿山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矿山。

  (三)对工艺、技术、装备落后,破坏植被严重,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矿山限期予以关闭

  1.不符合国家、省、市矿山产业政策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矿山。

  2.使用国家或省市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矿山。

  (四)整合重组一批矿山企业

  1.同一个矿体分属2个及以上不同开采主体的矿山。

  2.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不满足相关规定的矿山。

  3.以山脊划界的普通建筑用石露天矿山。

  4.位于矿产资源聚集区已纳入矿产资源整合规划的矿山。

  整合工作由县级以上政府牵头,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五)改造升级一批矿山企业

  严格执行最低开采规模标准,确保矿山开采规模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矿山服务年限相适应,禁止一矿多开、大矿小开。推广应用先进的采掘、铲运、支护等机械装备;推动中小型矿山机械化升级改造。实现井下作业人员实时精准定位,实施监测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对进入危险区域、单班下井超定员等行为进行报警提醒。对安全监控系统和传感器进行更新升级,实现对有毒有害气体的全程监测。建立双重预防信息化系统,用信息化手段管控安全风险。

  三、整治程序和标准

  (一)整治程序

  对决定关闭退出的矿山,由县级以上政府向社会公告,公告期结束后,县级以上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关闭退出矿山按照标准和程序实施关闭,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决定整合重组、改造升级的矿山,由县级以上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提出方案、名单,并全力推进。

  (二)淘汰退出标准

  1.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2.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3.地下矿山应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山应恢复生态环境或治理边坡,尾矿库应公告销号。

  4.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非煤矿山“三个一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三个一批”矿山名单。

  (二)排查摸底。各地、各部门要于2025年7月15日前对辖区内及分管领域内矿山企业完成排查摸底,摸清矿山开采、安全、生态环境、生产工艺等方面问题,建立排查台账。根据排查情况,统筹分析研判,于8月15日前确定“三个一批”矿山名单,在政府网站等主流媒体发布公告,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三)整治关闭。公告期结束后,对纳入“三个一批”整治的矿山,由县级以上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和标准依法实施。

  (四)检查验收。整治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照整治标准,对纳入整治的矿山逐一进行验收。于12月底前,将本地、本部门的年度“三个一批”整治工作总结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五、责任分工

  (一)县(市、区)政府是非煤矿山“三个一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地区的非煤矿山整治工作,要按照整治重点确定“三个一批”整治矿山名单,并依法实施;负责整治期间的安全稳定工作。

  (二)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对不符合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山,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三)公安部门负责清理收缴关闭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对政府公告关闭的矿山吊(注)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四)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责令其限期停产整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矿山依法责令其限期停产整改,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的矿山;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政府公告关闭的矿山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升级改造工作。

  (五)自然资源部门做好政府公告关闭的采矿许可证吊(注)销工作,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山,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实施关闭。积极引导资源枯竭、开采价值低、无法通过整顿提升或整合重组达到现有矿山最小开采规模标准的矿山淘汰退出。推进矿产资源整合,促进矿山减量提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矿山企业升级改造工作。

  (六)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非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非煤矿山办理环评审批情况进行排查;对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而组织开采及违法违规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技改提升、整合提高后符合条件的矿山及时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七)林业部门负责对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破坏森林资源的矿山,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做好矿山植被恢复治理工作。

  (八)市场监管部门对政府公告关闭的矿山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九)电力部门负责依法对政府公告关闭的矿山停止供电,并配合做好用电监测等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整治工作。

  六、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密切配合,扎实推进非煤矿山“三个一批”整治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优化开采布局,统筹采取淘汰退出、整合重组、改造升级等措施,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市场、技术等手段,推动“三个一批”工作落地见效。

  联系人:赵金龙,电话:3677013

  附件:1.通化市非煤矿山淘汰退出工作实施任务清单

       2.通化市非煤矿山整合重组工作实施任务清单

       3.通化市非煤矿山改造升级工作实施任务清单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