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
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73号)、《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74号)(以下称两个规定)已于2023年5月5日起实施,为贯彻落实好“两个规定“,进一步夯实特种设备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全市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两个规定”,制定落实措施,完善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体系,细化风险管控制度,推进“两个规定”常态长效落实。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依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分级负责的质量安全责任体系,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法配备安全总监、安全员,建立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安全总监、安全员分级负责的安全责任体系,落实使用安全责任制,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2、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并按照要求制定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填写每日安全检查记录、每周安全排查整治报告、每月安全调度会议纪要等配套文件,制定《(质量)安全总监职责》、《(质量)安全员守则》、《(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特种设备质量安全风险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管理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
对“两个规定”相关要求有疑问的,可咨询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各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局特设科电话:5110802
附件: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3日
(此文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