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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19-13612
分  类: 市场监督管理;食品安全 ; 通知
发文机关: 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9年05月23日
标      题: 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通市监发﹝2019﹞92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5月23日
索  引 号: /2019-13612 分  类: 市场监督管理;食品安全 ; 通知
发文机关: 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9年05月23日
标      题: 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通市监发﹝2019﹞92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5月23日

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食品

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


通市监发﹝2019﹞92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 35号)以及省厅要求, 结合我市实际,营造更优营商环境,现就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简化许可流程、缩短许可时限,加快推行电子化审批,不断完善许可工作体系,持续提升食品经营许可工作便利化、智能化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 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提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市场监管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书面承诺申请材料与实际一致的,监管部门可以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对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限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申请变更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 申请延续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要推行“告知承诺制”。待时机成熟,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扩大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范围。

   (二) 优化许可事项。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在就餐场所销售饮料等预包装食品的,不需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标注销售类经营项目。

   (三) 缩短许可时限。许可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限缩短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6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人符合承诺制要求,且要求实施承诺制许可的, 许可机关应当日办结。

   (四) 启用新版食品经营许可证。近日,国家局下发关于调整食品经营许可证格式规定的通知,市局已经统一印制新版食品经营许可证,即将下发各地各部门。6月 1日起,各地各部门要对新办(变更)食品经营企业核发新版食品经营许可证,原许可证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企业主动要求更换的应立即给予更换新版食品经营许可证。近日,省局将派员到各地各部门对打印设备进行调试。

   (五) 全面推行许可信息化。各地要不断完善食品经营许可数据库,并及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询。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数据库与相关市场主体数据库信息互通共享,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不断提高许可效率。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认真梳理许可审查各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难点堵点,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措施, 并逐项落实改革任务、责任人和时限。市局将通过明查暗访等形式对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推进情况的跟踪了解和检查指导,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告。

   (二) 加强调查研究。对监管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特别是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要加强调查研究, 适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状况和关键风险点评估,以包容审慎为原则,探索制定有针对性的许可和日常监管要求、措施,严控食品安全风险。

   (三) 规范许可工作。要进一步明确食品经营许可事权,加强对基层一线许可工作人员的指导和培训,统一执行标准,细化审查要求,不得擅自增加申请材料、增设审查要求。要全面公开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流程,实现办理全过程公开透明、可追溯、可核查,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 强化服务指导。要加强对申请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针对性指导。积极推行提供申请材料样本、提前咨询等服务,提前咨询应明确办结时限。

   (五)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监督检察机关应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吉林省食品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品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情况。 对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应当从严处理,将相关行政处罚和失信信息记经营者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附件1:根据申请材料作出食品经营许可决定告知承诺书    

(此文公开发布) 


                                                        

2019年5月23日

2019-0092.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