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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文明祭祀条例
(2019年8月30日通化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5年9月2日通化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3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通化市地方立法条例>等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树立文明祭祀新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区域内的祭祀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祭祀,是指对逝者进行的追悼、安葬和葬后追思、悼念等活动。
第四条 祭祀活动坚持文明节俭、绿色生态、移风易俗。倡导鲜花、网络、植树缅怀等低碳环保的方式文明祭祀。
第五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条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区域内的文明祭祀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协助做好文明祭祀工作。
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城区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焚烧祭祀用品行为。
民政部门负责查处辖区内殡葬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焚烧祭祀用品行为。
林业、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明祭祀宣传教育,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开展文明祭祀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学校应当开展文明祭祀教育,培养学生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文明祭祀宣传,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抵制不文明祭祀行为,用环保、文明的方式进行祭祀。
第九条 城区内焚烧祭祀用品应当在政府或者个人准备的设施内进行,不得在城区街路上焚烧祭祀用品。
焚烧祭祀用品的地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生态环保、公共安全和方便群众的要求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焚烧祭祀用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焚烧祭祀用品的,由林业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祭祀管理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祭祀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相关部门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