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通化市市本级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地”
出让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市政办函〔2025〕7号
东昌区、二道江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吉林通化陆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驻通中省直各部门、单位:
《通化市市本级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化市市本级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地”
出让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高质量发展部署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吉政办函〔2025〕6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市本级范围内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用地全面实行“标准地”供应;其他产业集聚区、工业功能区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区域综合评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各区要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文物保护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节能评估等区域性统一评估,相关评估结果应向社会公开,不得再向用地单位单独提出评估要求;相关评估费用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承担,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构建控制性指标体系。各区要按照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相关区域评估要求,以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体系为最低标准,合理构建以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地均税收为3项主要指标,以及结合实际设定能耗标准、环境标准、科技投入等其他自选指标为一体的“3+N”控制性指标体系。各区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指标体系和指标值。
(三)严格“标准地”供应程序。鼓励各区采取“标准地+弹性出让”“标准地+先租后让”等模式供应土地,进一步提升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在供应“标准地”前,要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好土地权属、补偿安置等问题,确保土地权属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5〕2号)有关规定,“标准地”供应前必须达到“五通一平”,鼓励有条件的区实现“七通一平”,为土地供应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土地供应前期,各区要会同相关部门明确拟供应地块的控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市自然资源局将各区确定的“3+N”指标全部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方案,并发布“标准地”出让(租赁)公告,依法组织土地出让。
土地成交后,各区要在5个工作日内与竞得人就用地控制指标、竣工验收与达产复核标准、奖励措施、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充分协商,并签订《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履约监管协议》),协议中应明确控制性指标、竣工验收要求、达产复核、违约责任等事项。竞得人凭土地成交确认书及《履约监管协议》与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加强审批服务。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条件的区可为“标准地”项目提供审批代办服务,通过开设“标准地”专窗、优化审批流程等方式,帮助企业尽快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在市政务服务大厅设立“帮代办”服务窗口,整合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审批资源,实行“一窗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审批要件,企业仅需提交一套申请材料,由“帮代办”服务窗口统一流转至各相关部门同步办理。实行评估结果、《履约监管协议》等信息共享共用,避免企业重复申报,切实提升审批效率,保障项目快速落地。推行“标准地”告知承诺制,各相关审批部门依据区域评估结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可在承诺审批时限内发放相关证照和批复文件。
企业依法依规、按照约定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后,在土地交付时同步核发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簿)应按合同约定备注为“标准地”项目,其权属变动需符合“标准地”项目履约监管要求。对于规划条件明确的工业项目,各区可组织提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方案,并纳入土地供应方案,推动实现“交地即交证、拿地即开工”。
(五)加强后续监管。各区要统筹制定、完善“标准地”项目竣工验收、达产复核等具体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标准地”事中事后监管体系,要按照《履约监管协议》约定内容,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指标内容进行全周期监管及核验。如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相关部门依法责令用地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土地出让合同及《履约监管协议》等依法追责。
三、职责分工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统筹推进市本级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指导各区开展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根据产业主管部门设定的标准出具规划条件,组织“标准地”出让工作,在发布的出让公告中明确各项控制性指标内容,做好项目规划、用地审批。
市发展改革委:指导各区落实与项目投资、产业发展规划相关的要求,确保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发展战略;指导开发区开展区域能评统一评估,工业项目产值指标与能耗标准设定等工作;对项目节能审查方案落实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做好企业投资项目服务,加强项目前期精准指导,推进涉及“标准地”改革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各区落实“标准地”改革相关财政政策。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产业发展政策,指导各区提出符合产业规划与政策要求的工业项目,做好相关保障、服务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各区开展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出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各区开展土地通平前期开发工作,提出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控制性指标,组织做好工程全过程施工管理审批与联合验收相关工作;推动“交地即交证、拿地即开工”,指导各区提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方案。
市商务局:结合招商引资工作,指导各区利用“标准地”出让,构建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新型招商模式;推广“标准地”在招商引资中的应用,吸引优质工业项目入驻,助力优化产业布局。
市水利局:指导各区开展区域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与水资源相关的评估,推动“多评合一”;监督企业在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落实水资源利用、水土保持等方案要求,防范水患风险。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指导各区开展区域文物影响、勘探评估工作,整体部署和推进文物保护评估工作;监督项目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落实文物保护要求,保障文化遗产安全。
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各区开展区域地震、安全评价工作;监督项目建设符合地震安全相关标准,保障项目抗震安全性。
市税务局:指导落实支持开发区“标准地”改革的税收政策;按照“标准地”地均税收指标进行监管,确保企业依法纳税;配合各区完成地均税收核算及达产复核。
市科技局:配合各区在“标准地”指标体系中设定科研投入等相关指标;引导企业落实科研投入相关要求,推动科技创新要素向开发区聚集。
市市场监管局:维护“标准地”出让相关的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
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指导各相关审批部门制定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配合优化“标准地”出让项目的行政审批流程,实现区域评估成果与告知承诺制在审批系统内有效应用,推动“帮代办”全流程服务和项目审批窗口建设;配合各区将企业信用信息纳入信用综合服务平台。
市气象局:指导各区开展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评估工作,提供科学的气候数据支持;监督项目规划和建设中对气候可行性论证成果的应用,保障项目气候适应性。
东昌区、二道江区、通化医药高新区、吉林通化陆港经济开发区:组织开展区域评估并向社会公开成果,构建并公布“3+N”指标体系;与企业签订《履约监管协议》,明确控制指标、验收标准、违约责任等;组织项目联合验收和达产复核,对项目建设、运营全程监管,督促企业按期开工、竣工,落实各项指标,对违约行为进行追责。
四、工作要求
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各区“标准地”改革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建立“标准地”改革工作机制,重点研究改革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要问题,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走深走实。各区及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密切关注公众最关心的热点问题,畅通沟通渠道,及时做好答疑和疏导。
附件:通化市市本级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地”主要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