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通化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通市政规〔202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吉林通化陆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驻通中省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通化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通化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化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促进被征地农民高质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有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对象,为在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日期为准),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或者符合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政策,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及以上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后,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被征地农民享受一次性缴费补贴后,再次被征地时不重复享受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对象不包括:被征地时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调剂获得土地的;被征地时,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确定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对象需履行以下程序:1.被征地农民申请;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3.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进行公示;4.属地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备案;5.属地区级政府批准。
第三条 缴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一次性补贴15年,合计每人15000元。
第四条 坚持“谁征地、谁负责,先保后征、应保尽保”的原则。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资金由属地政府负责筹集,缴费补贴资金计入征地成本。公共事业项目实行划拨供地的,缴费补贴资金由用地同级政府承担。在征地前将缴费补贴资金缴存入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的基金账户,计入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由各区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规划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做好政策制定、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手续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后,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备案。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征收合法性、被征地农民人数及征地面积进行审核,将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资金列入土地成本核算计入安置补助费;统筹协调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保部门完成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资金缴纳、被征地农民信息核准、参保和报批手续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通过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需求计划表》,按照属地原则筹集、拨付、监管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资金,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将缴费补贴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等工作。
社保部门负责核收、管理、使用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资金,办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出具被征地农民个人参保凭证,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等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会同乡(镇)政府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等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审计监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拨付使用情况等工作。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到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按规定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后计入个人账户,合并形成新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被征地农民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将补贴资金划入其个人账户,重新核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可用于帮助本人参保缴费,按规定确需将缴费补贴发至个人的,优先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缴费补贴审批发放工作由各区政府组织实施。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要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独立核算,缴费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将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若国家、省出台新的有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执行。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制定缴费补贴政策。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社保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