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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500013581684Q/2025-04924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通化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年12月31日
标      题: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 通市政函〔2024〕53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1月03日
索  引 号: 11220500013581684Q/2025-04924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通化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年12月31日
标      题: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 通市政函〔2024〕53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1月03日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通市政函〔2024〕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吉林通化陆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38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23〕1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承担国有资产管理主体责任

  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承担本部门(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本部门(单位)资产管理内部控制机制,明确专门负责人员,落实岗位责任,切实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内部风险防控。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协同联动工作机制,规范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会计核算,动态更新和调整台账信息,确保国有资产报表与财务报表有关数据一致。

  二、强化国有资产配置管理

  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职能和事业发展实际需要,结合国有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能优先通过调剂等方式解决的,原则上不得购置、建设、租用配置;能够通过对现有国有资产进行功能挖潜、修旧利废满足工作需求的,原则上不得新增配置;到达使用年限仍具有使用价值的国有资产要继续使用,切实做到物尽其用。

  三、严格国有资产使用管理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加大存量国有资产盘活力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流程,明确国有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职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有效使用。

  各部门、各单位国有资产确需对外出租、出借的,要按照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出租、出借,对外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不得出借给非行政事业单位或者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设立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公司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事业单位要明确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相关权益的管理责任。对外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要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四、规范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规定权限履行报批程序,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国有资产处置完成后,应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并进行账务处理。

  不得报废处置已到达使用年限但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有偿转让国有资产,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后,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转让。国有资产只能在国有单位之间进行无偿划转,不得改变其国有属性。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利用本部门(单位)闲置资产或已淘汰但尚具有使用价值的国有资产,不得将新购置国有资产对外捐赠。

  五、加强国有资产收入管理

  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规定收取资产处置、出租和对外投资收益等各类资产收入,不得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确保国有资产收入应收尽收、应缴尽缴。

  六、夯实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对国有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采用建设方式配置的国有资产,应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年内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和竣工财务决算;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各部门、各单位每年至少对国有资产进行1次盘点、对账,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出现国有资产盘盈的,应及时按照会计制度确定资产价值并登记入账;出现国有资产盘亏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厘清责任,按规定从严审批后销账;出现需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的,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国有资产,应依法及时办理。对有账簿记录但权证手续不全的国有资产,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确权申请,办理权属登记。

  七、落实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和报告管理

  市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体系,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制度建设、基础管理、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国有资产报告等工作进行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新增国有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

  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大审核、汇总和分析力度,全面掌握本部门(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情况,每年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所属单位逐级报送给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分析后报送市财政局。各部门(单位)编制、报送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应当与本部门(单位)政府财务报告等做好衔接。市财政局应每年汇总本级和下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形成报告报送市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区参照执行。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通化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