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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500013581684Q/2024-04093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年11月01日
标      题: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通市政办明电〔2024〕2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04日
索  引 号: 11220500013581684Q/2024-04093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年11月01日
标      题: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通市政办明电〔2024〕2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04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市政办明电〔202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吉林通化陆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迅速抓好组织实施。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全国文物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文物保护方针,全力完成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各领域资源,全面加强全市各级各类文化遗产保护力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5年6月底前,全市各类文物排查整改工作基本完成;2025年12月底前,全面做好市、县两级建章立制和文物保护单位提升工作,形成责任清晰、协同合作、齐抓共管、全民参与的文物工作新局面;2026年6月底前,顺利完成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通过上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做好“四查”工作。

  1.排查非法“小片荒”。对文物保护区内非法“小片荒”进行全面排查登记,详细记录数量、面积、范围等相关信息。对文物保护区内涉及的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等)和建设用地进行全面摸排,梳理土地性质情况,如实记录自留地、自留山等相关信息。(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文物局〕。以下任务均需各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排查文物保护区范围。对文物保护区进行全面梳理,明确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水下文物保护区、地下文物埋藏区、城市紫线等历史文化保护线,确保文物保护工作精准落实,防止保护盲区出现,为后续文物保护规划、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市自然资源局)

  3.排查保护区内坟墓情况。细化对文物保护区内古墓葬和现代坟墓的管理措施,针对文物保护区特别是核心区内长期存续的现代坟墓进行全面排查,做好标注和精准定位,明确坟墓设立时间等信息,并建档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级殡葬管理相关规定,科学区分和判定现代坟墓性质,保障文物保护区的整体风貌不受影响。(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文物局〕)

  4.排查私搭乱建等现象。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商户进行规范化管理,指导商户在遵循文物保护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有序开展经营活动。全面排查非建设地带建筑物及其地上附属建筑物,对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环境可能造成污染的设施,应重点标记并详细记录。平房地带改建添建要依据文物保护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严禁未经许可私自改造。(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文物局〕)

  (二)大力开展“四清”工作。

  5.集中清除非法“小片荒”。依法依规清除文物保护区内非法“小片荒”,拆除围挡、栅栏等各类地面附着物,设立必要的警示牌,严厉打击文物保护区内各类非法开垦行为,2024年12月底前确保全部清除。(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文物局〕)

  6.推动自留地征收工作。大力加强对乡(镇)、村两级群众走访、入户宣传政策工作。充分发动群众,全力做好土地征收动员,严格依法对文物保护区内自留地进行征收,并按照相应标准给予补偿,优先完成核心区内自留地征收工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文物局〕)

  7.有序迁出违规建设的现代坟墓。在充分尊重传统习俗的基础上,分阶段、依法依规推动文物保护区内违规建设现代坟墓迁出。2025年5月底前,基本完成万发拨子遗址、赤柏松古城遗址保护区内,已排查定位的现代坟墓迁出工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文物局〕)

  8.依法拆除各类违章建筑。定期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检查,坚决杜绝文物保护区内各类私搭乱建行为,依法拆除文物保护区内现存的违章建筑。规范商户日常经营行为,常态化开展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督促商户对可能破坏文物保护区的各类行为及时整改。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积极开展各类环境整治行动,全方位保障文物保护区的安全稳定,切实维护历史文化风貌。(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持续深化“四有”建设。

  9.明确文物保护范围。强化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力度,完成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本体抢救性保护修缮工程,重点落实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措施,完善相应的保护利用设施,确保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实施高句丽世界文化遗产(洞沟古墓群)、自安山城、罗通山城、万发拨子4处文化遗址以及部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利用设施建设工程,注重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的整体保护与展示。逐步推进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环境整治和生态恢复,严格控制周边建筑风貌、高度和体量,实施必要的环境整治工程,加强周边绿化,营造良好的环境风貌。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结合国家最新政策,积极向上申请调整优化现有文物保护区范围。(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10.设立文物标志说明。依据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出入口或显而易见的位置设立石材等坚固耐用的保护标志,且标明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设标机关以及设立日期等关键信息。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应在文物保护区内按需设立必要性提示标志。围绕“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国际博物馆日”和“重大考古发现”等主题,开展有创意、有特色的宣传活动。积极推动“文物+旅游”,以文物资源提升旅游文化内涵,以文物旅游发掘文物价值,推动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持续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将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公职人员年度学法计划。(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市融媒体中心、市司法局)

  11.完善文物记录档案。借助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契机,对我市各级、各类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再次梳理和摸底,务必做到文物保护单位底数清、情况明,建立通化市文物资源目录。落实市、县两级长城资源保护管理机构责任,全力推动国家长城文化公园(赤柏松古城遗址)建设等重点文物保护项目。创新文物保护科技手段,提升考古现场文物保护、遗址安全监测等各个环节的科技应用水平,创新推动高句丽古壁画数字化展示和应用。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制度体系,启动对全市各类文物保护规划的审查和编制工作。县级文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制度和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并依法依规进行修编,做到“一处一策”。未定级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文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文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市发展改革委)

  12.设置专门机构和管理人员。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将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各级文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及时研究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格履行文物安全监管职责,优化职能设置,理顺执法体制,落实执法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应的文物保护工作。加强文物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强化文物安全防范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文物建筑和古遗址、古墓葬的防火、防盗和防破坏设施,有效降低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风险。保持对盗掘、盗窃、走私等各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打击的高压态势,建立文物安全立体防控体系。支持文博单位通过合作、授权和独立开发等多种方式进行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推出一批优秀文化创意产品。(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通化海关)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切实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落实文物保护要求,将文物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本级预算、体制改革以及各级领导责任制之中。要把文物保护、文物普查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经费投入,加强经费管理,确保各类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及时拨付使用。加强基层文物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着力解决基层文物管理工作在投入等方面存在的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