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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500013581684Q/2024-04092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年11月01日
标      题: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通市政办函〔2024〕28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04日
索  引 号: 11220500013581684Q/2024-04092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年11月01日
标      题: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通市政办函〔2024〕28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04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通化市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通市政办函〔2024〕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吉林通化陆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驻通中省直各部门、单位:

  《通化市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化市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方案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文物安全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明确我市文物安全保护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确保文物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历史价值不受损害,通过科学有效的保护措施延长文物寿命,传承文化遗产。

  二、保护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包括国家级、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文物保护管理主体责任。要建立政府牵头的文物保护协调机制,把文物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关于文物安全方面的突出问题。各级、各类文物保护单位要对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的登记和核定工作。不可移动文物经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应自公布之日起1年内,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文物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加大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力度,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登记和发布机制,完善档案资料,设立保护标志。

  (二)落实管理或使用单位的直接责任。无管理(使用)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其安全管理工作由所在地政府负责,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落实。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应做好文物安全管理工作,明确文物安全管理责任人,完善文物安全岗位职责,确保责任到岗、责任到人。完善应急预案,制定应对措施,针对文物安全隐患开展常态化应急演练。

  (三)加大地方文物执法工作。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强化预防管控措施,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及时制止涉及文物安全的违法行为。鼓励各地采取聘请基层文物保护员的形式,层层落实保护责任,确保文物安全。

  (四)常态化落实检查巡查制度。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族宗教、公安、城市管理执法、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文物安全日常检查。明确以查地、查林、查坟、查违建“四查”为核心内容,以清地、清林、清坟、清违建“四清”为主要任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全面排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分类施策、全面整改。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巡查力度,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文物保护单位至少检查一次,对文物保护区重要点段、重点建筑开展常态化巡查。积极组织开展文物安全培训,提高文物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监管,依法查处擅自迁移、拆除和故意损毁的行为。

  (五)严格事故和案件报告制度。发生文物安全事故、案件或突发事件的,要按照《国家文物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办法》要求,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事故、案件或突发事件报告后,要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向国家文物局报告,并组织人员保护好现场。

  四、任务分工

  (一)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文物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文物保护单位落实文物安全管理措施,组织开展文物安全管理教育培训、安全巡查和专项整治。依法履行文物行政执法责任,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文物安全事故和违法犯罪案件。

  (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做好涉及文物保护利用项目的审批工作,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

  (三)民族宗教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等相关部门,明确涉及文物建筑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单位和责任人,开展文物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四)公安部门负责防范和打击文物犯罪,指导文博单位开展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五)财政部门负责统筹资金,依法依规安排文物安全管理经费。

  (六)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和实施,配合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在用地、规划中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严格执行“先考古、后出让”制度。

  (七)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文物周边可能造成污染的行为进行监督、查处。

  (八)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历史文化名城(村镇)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九)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各类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中涉及文物保护相关工作。

  (十)水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做好各类水利工程建设中涉及文物保护相关工作。

  (十一)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文物类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

  (十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十三)气象部门负责及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推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十四)海关部门负责出入境文物监管,打击文物走私工作。

  (十五)消防救援部门配合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文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对突发文物火灾开展应急处置,依法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十六)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文物安全管理工作,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五、工作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坚决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把文物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管理原则,把本辖区、本行业的文物保护好、管理好、利用好。要切实履行好文物保护主体责任,督促各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产权人,履行文物安全直接责任。要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文物安全经费投入。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损失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纪依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