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通化市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市政规〔202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吉林通化陆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驻通中省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通化市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22年9月26日,经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通化市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通市政办发〔2022〕15号)同时废止。
通化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化市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加强和规范我市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工作,确保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达标、储存安全和管理规范,保障应急状态下调得动、用得上,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是指市政府储备用于调节我市主城区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油。
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所有权属于市政府。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不得以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办理抵押贷款、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等。
第三条 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及相关管理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建立
第四条 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由省级相关部门根据我市主城区人口数量和人均口粮标准确定储备规模、品种结构,由市政府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品种为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大米和食用油。
第六条 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采取“买断粮权—成本不变—实储到位—动态轮换—部门监管”的模式建立库存,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结算价格在初次签订委托承储合同时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照随行就市的原则确定。
第三章 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储存和轮换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储备和轮换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并通过公开评审等方式,选定企业作为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投资主体,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通化县支行申请贷款购买应急储备成品粮油。
第八条 投资主体在具备承储条件时可以自行承担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储存任务,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承储资质的企业承储。投资主体通过公开评审等方式确定承储企业及承储规模。
第九条 承储企业资质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质的粮油加工、粮食收储、粮油经营企业,企业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能够按照承储合同履行责任,服从市政府相关部门对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管理;
(二)仓容达到承储任务规模,储存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关于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
(三)承储企业粮油加工能力、经营能力能够满足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加工、储存和轮换的要求,具备消防应急电源,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生产设施配备齐全;
(四)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实行规范化管理,并配备粮油质检和保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执行粮油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
第十条 投资主体作为承贷主体与承储企业签订委托承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投资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承储企业及其承储规模进行相应调整;承储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对承储规模提出增减或退出申请,新建、新增承储规模按照建立库存、验收合格、买断粮权的原则执行,调减承储规模本着先退本金、后减库存的原则执行,储备规模调整后需重新签订委托承储合同。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要严格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规定管理好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确保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和保障供应。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相关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各类管理账簿、台账,每月将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收支存等相关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粮权明确、费用包干、质量达标、即出即入、库存充足的原则对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实行动态轮换。按照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印发的《吉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吉粮调联〔2022〕68号)要求,成品粮每年至少轮换5次,食用油每年至少轮换2次,保证库存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常储常新、符合储存质量和期限要求。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在任何时间节点的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实物库存要与承储计划一致。
第四章 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补贴
第十四条 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贷款利息据实补贴,管理费用补贴实行定额包干,成品粮补贴800元/吨,成品油补贴540元/吨,依据储备成本的变化情况,可适当调整补贴标准。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年度储备计划,提出贷款利息补贴和管理费用补贴资金申请,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给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将贷款利息补贴拨付给投资主体,并按照实际承储数量将补贴资金拨付给承储企业。监管、保险和质量检测等费用由投资主体与承储企业协商确定。
第五章 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监管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情况进行监管,确保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每月抽查1次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承储情况,如发现问题,责成投资主体及相关承储企业立整立改。监督检查情况及存在问题的整改意见需出具书面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承储企业负责人签字。
第十八条 在日常监管中,重点检查承储企业应急储备成品粮油账实相符、粮油质量、粮油储存安全、轮换和补贴情况。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必须严格履行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承储协议,有下列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扣减相应补贴,直至取消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承储资格。
(一)库存未达到承储计划要求的数量,账实不符的;
(二)应急储备成品粮油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三)管理不规范,账目不清,不按时上报相关情况的;
(四)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
(五)发现存在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储存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的;
(六)不按要求执行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动用计划的;
(七)其他违反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动用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动用应急储备成品粮油:
(一)主城区粮油明显供不应求或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其他突发事件;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动用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动用命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不按要求执行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动用命令。
第二十三条 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动用后,应当按照相关国家规定要求补足动用的应急储备成品粮油。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四条 通化市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工作专班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主任担任,成员为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通化县支行负责人,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工作专班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可根据企业实际承储情况,对承储企业、承储计划进行相应调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