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通化市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
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市政函〔2024〕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吉林通化陆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驻通中省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通化市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化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化市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24〕8号)要求,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效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5年,全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比2020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比例保持在96%左右;县级及以上城市6项大气主要污染物全部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全市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总量达到“十四五”指标要求。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深入推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1.严把“两高一低”项目准入关口。严格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有关规定和要求,严禁违规推动“两高一低”项目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吉林通化陆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地区落实,不再列出)
2.开展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要求,禁止新建列入限制类和淘汰类目录的项目,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指导各地区做好相关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严格落实规划环评制度,进一步排查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重污染企业,按照“淘汰关停一批、做优做强一批”的原则,推进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鼓励绿色环保产业健康发展。按照《通化市科技发展计划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鼓励企业开展绿色环保产业研究,并将该领域纳入我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支持方向,优先支持企业牵头的协同创新项目。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国家环保装备制造业规范条件企业推荐工作,推进工业绿色发展。(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推进能源结构优化调整。
4.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完善供暖季天然气“压非保民”预案,在天然气供应紧张的情况下,优先保障民生用气,适当限制或减少非居民用户的使用,按压减等级确定工业可中断用户清单,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编制全市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加快推进全市重点区域充换电设施建设,到2025年,争取新建充(换)电站10座、电动汽车充电桩230个。(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按照《通化市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通市政办发〔2023〕5号)要求,严控新增耗煤项目,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和减量替代管理。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支持既有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
6.积极开展燃煤锅炉关停整合。指导编制城镇供热规划,加快热力管网建设,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严控新建燃煤锅炉,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县级以下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加大燃煤锅炉达标排放监管力度,紧盯采暖期燃煤锅炉达标情况,对超标企业实行“冬病夏治”,督导不能稳定达标的锅炉进行深度改造,提升达标运行能力。(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按照《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吉环大气字〔2022〕6号)要求,大力推进电能替代煤炭,在不影响民生用气稳定、已落实合同气源的前提下,稳妥有序引导以气代煤。(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深入推进交通结构优化调整。
8.持续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推进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短途煤炭“公转铁”。帮助吉林通化陆港经济开发区向省交通运输厅争取推荐申报成为国家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加快铁路货运专用线建设,提升铁路运输能力。(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局集团公司通化车务段、市自然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
9.加大重型货车管控力度。鼓励货运企业及物流园区更新新能源中重型载重货车。常态化开展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路检路查工作,加大禁行、禁运区域的管控。以货车集中通行路段为重点,重点检查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尾气达标排放、公开环保信息等情况,依法严厉打击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破坏机动车车载诊断系统等违法违规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强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加快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按照《关于加强通化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及制作环保标识工作专项行动的通知》(通环组办发〔2023〕13号)相关要求,持续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工作。及时公布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强化执法管控,做到“发现一台、编码一台、管控一台”。到2025年,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现象。(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沈阳局集团公司通化车务段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全面保障成品油质量。加强成品油仓储、销售、运输、使用全环节监管,坚决打击非标油品。开展生产、流通领域成品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加强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等综合治理。(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全面加强面源污染治理。
12.强化秸秆禁烧管控和综合利用。坚持落实秸秆全域禁烧政策,制定全市秸秆禁烧方案,加强网格化监管和专项巡查,进一步完善秸秆火点半小时灭火机制,确保及时发现火点,第一时间进行处置。制定全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坚持“宜电则电、宜热则热、宜气则气”因地制宜原则,有序推进秸秆利用规模化、集约化和产业化,提高秸秆离田效能,避免因焚烧秸秆产生重污染天气。到2025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力争达到90%。(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加大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力度。全面推行绿色施工,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开展扬尘污染专项整治,规范施工场地、工业企业堆场料场和城市道路、裸地扬尘污染管理。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30%;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80%左右,县城达70%左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将矿山整治工作列入《通化市贯彻落实第二轮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通办发〔2024〕8号)重点整改内容,明确矿山生态修复具体整改措施,定期通报整改推进情况。对责令闭库的尾矿库项目要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矿山,根据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要求依法关闭,并注销采矿许可证。(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多污染物协同治理。
15.持续推进VOCs综合治理。积极推进重点行业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准入关,推动实施重点行业原辅材料替代工程。积极组织和指导企业申报省级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项目。开展生产、销售等环节原辅材料VOCS含量抽查抽检,对不合格产品依法依规进行处置。针对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及装卸、废气收集、非正常工况等重点突出问题持续开展排查整治工作。督促全市重点涉VOCs企业进行综合治理,实现达标排放。(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持续推进钢铁行业及大型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鼓励亚泰集团通化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末,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超低排放改造重点项目基本完成;65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含电力)基本实现超低排放。(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加大锅炉和工业炉窑管理力度。持续开展锅炉和工业炉窑简易低效污染治理设施排查,积极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生物质锅炉应配套建设高效除尘设施,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无法稳定达标的,配套建设脱硝设施,严禁掺烧煤炭、垃圾等其他物料。(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加强餐饮油烟及恶臭异味治理。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源头管控,加大全市油烟治理和管控力度,增强部门协同联动,及时处理群众反映强烈、集中投诉的油烟污染及异味扰民问题。(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
(六)推进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
19.构建空气质量联防联控体系。与相邻市县签订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合作协议。协调市直相关部门,建立应对污染天气协调联动机制,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减少污染天气。(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0.健全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推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完善,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加强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建设,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标准和流程,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将应急减排清单中涉气企业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加强大气环境监管执法。强化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协调联动,对开展大气污染物排放数据监测、在线监测数据运维等业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专项检查,严厉打击篡改和伪造自动监测数据、人为干扰检验程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参与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第三方服务机构和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坚持统一领导,高位推动,形成各级政府负总责、生态环境部门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落实的工作格局,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加强相关政策举措宣传,提升公众大气环境保护意识。市生态环境局要协同相关部门建立检查机制,对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不力的地区、部门通报、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