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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500013581684Q/2024-02995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通化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年09月29日
标      题: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登记的通告
发文字号: 通市政规〔2024〕2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08日
索  引 号: 11220500013581684Q/2024-02995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通化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年09月29日
标      题: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登记的通告
发文字号: 通市政规〔2024〕2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08日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

强化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登记的通告

  

通市政规〔2024〕2号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的通知》(吉公规〔2023〕1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下称超标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号牌,实施过渡期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发放范围

  在本通告发布之日前购买的,具有脚踏骑行功能,最高设计车速、整车质量(含电池)、蓄电池标称电压、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等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二、登记时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集中登记,集中登记工作于2024年10月31日截止。在此期间,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免费申领临时号牌。

  三、有效期限

  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有效期届满后临时号牌自动作废,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行驶,违反规定的将依法处理。

  四、其他事项

  (一)申请办理超标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合法性负责。

  (二)对不具有脚踏骑行功能的电动车一律不予核发号牌。

  (三)鼓励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驾驶人购买相关保险。

  (四)鼓励有电动自行车使用需求的交通参与者,购买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特此通告。

  

 

 

通化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