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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500013581684Q/2024-02994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通化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年09月09日
标      题: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通化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通市政规〔2024〕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08日
索  引 号: 11220500013581684Q/2024-02994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通化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年09月09日
标      题: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通化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通市政规〔2024〕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08日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

通化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通市政规〔202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吉林通化陆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驻通中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切实维护被征收农用地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应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吉政函〔2024〕67号),现公布实施我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2020年12月4日,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公布实施通化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通市政函〔2020〕77号)同时废止。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集安市、辉南县、柳河县、通化县、东昌区、二道江区、通化医药高新区、吉林通化陆港经济开发区。

  二、补偿标准

  本轮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

  (一)征收土地补偿。包括支付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和用于被征农用地承包人的安置补助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占20%、安置补助费占80%。

  (二)临时用地补偿。生产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农用地,使用期限为1年的,补偿标准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8%执行;使用期限为2年的,补偿标准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2%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被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双方约定;意见不统一的,由双方认可的或县(市、区)政府指定的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

  (四)参照补偿征占土地。非农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农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参照邻近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给予补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五)不予补偿范围。市、县(市、区)政府已发出拟征地通告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仍然在拟征收土地上进行突击抢种、抢栽的农作物、树木和抢建的设施,均不予补偿。

  三、做好新旧标准衔接

  2023年12月4日前已报省政府、国务院并受理的建设用地项目,具体补偿标准按上报时期公布的补偿标准执行。2023年12月4日后、新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前,上报省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已按原补偿标准补偿到位的,须按本次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时补齐差价。

  新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周密组织、统筹安排,妥善处理征地补偿标准合法性、合理性、法定标准与农民补偿要求之间的关系,避免因新老标准存在差距而引发矛盾。具体实施征地过程中,要充分尊重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做好批前告知和批后通告工作,确保新老标准顺利衔接过渡。东昌区、二道江区政府为本辖区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的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四、强化组织保障

  各地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做好告知、听证、公告、补偿等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截留、拖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情况发生;要做好重大社会风险预警防控预案,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妥善处理,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附件:通化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通化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