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通化市灾后整村(组)异地搬迁安置的指导意见
通市政办函〔2024〕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吉林通化陆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更好统筹发展与安全,避免和减轻村屯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办函〔2024〕11号)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要求
各地区要把常态减灾作为基础性工作,建立灾后整村(组)异地搬迁安置规范化、制度化长效机制,对位于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等地区的村庄,可实施村庄搬迁撤并。将灾后整村(组)异地搬迁安置纳入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体系,着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全面提升自然灾害综合防范能力。要持续强化系统思维和底线思维,既顺应民心、尊重民意,又要强化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区分轻重缓急、有序推进,坚持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相统一,确保受灾群众住上符合标准、安全可靠、经济适用、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环境优美的住房,为全市高质量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
二、搬迁范围
一是在自然灾害中房屋受到损害较为严重且自身无法恢复重建、不适宜居住的村(组)。
二是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常年受到自然灾害侵袭导致重复投入建设,不适合居住的村(组)。
三、工作任务
(一)做好群众安置工作。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在确定区域对象、安置去向、建房模式上认真听取群众意见,确保搬迁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由群众自愿选择安置方式,在确保房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可利用城镇存量房、农村闲置房、新建安置房、货币化安置等方式予以安置。确定搬迁对象、安置房分配及货币化安置等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全流程阳光操作。明确房源和资金分配标准,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进行科学评估,确保房源、资金分配公平合理、及时到位。
(二)用好用足各类政策。灾后整村(组)异地搬迁安置属于重大民生工程。市、县两级政府要加大向上争取资金力度,全力争取资金支持;要加大对各金融机构引导力度,为搬迁安置工作提供金融支持和服务;要用足用活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政策,满足搬迁群众安置房贷款需求;要用好商业保险、社会捐助援助、引入社会资本等举措,积极探索各类可行路径,千方百计筹措搬迁安置资金,保障搬迁安置需求。
(三)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区要加强对灾后整村(组)异地搬迁安置工作的全流程监管,加强对新建集中安置点的选址安全性评估,按照避开地质灾害危险区、洪涝灾害威胁区、生态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四避开”选址原则,新建安置房可使用农村存量宅基地,严禁乱占耕地建房;重点加强对资金使用、房屋建设质量的监管工作,切实打造民心工程、廉洁工程,对挤占、挪用、贪污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玩忽职守,致使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四)全面强化宣传引导。要积极开展灾后整村(组)异地搬迁安置工作宣传,提高群众识灾、防灾意识,增强群众搬迁的自觉性,引导更多的群众搬离受灾区域。要强化对灾后整村(组)异地搬迁安置工作的正向引导,防止群众出现攀比心理,抵制可能出现的各类负面舆情,为搬迁安置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四、全面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市级统筹、部门协同、县级主导、乡镇落实、村级配合”的工作机制,市政府负责灾后整村(组)异地搬迁安置工作的统筹领导;市减灾委负责加强全市灾后整村(组)异地搬迁安置工作的指导,并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各相关市直部门负责做好本领域政策指导和技术指导;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灾后整村(组)异地搬迁安置工作责任主体,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立足受灾情况和长远发展,因地制宜明确搬迁工作的整体规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精准确定搬迁对象、补充搬迁资金、强化推进措施、开展督导检查,组织乡(镇)政府扎实开展各项工作,确保第二年汛期开始前完成搬迁安置工作;乡(镇)政府负责具体落实灾后整村(组)异地搬迁安置工作,做好搬迁范围划定、政策宣传讲解、安全选址评价、建设用地保障、安置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资金筹集及使用监管、群众搬迁入住等工作,确保搬迁安置工作顺利推进。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