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通市政规〔202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吉林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驻通中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加强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吉司办发〔2023〕38号)和《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62件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对5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确认继续有效;对10件已过适用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对1件个别条款不适当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现将继续有效、失效、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尚未届满的,有效期连续计算;有效期已届满的,有效期从本决定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失效(文件规定适用期的,适用期届满之日早于本决定公布之日,从适用期届满之日起失效)。予以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重新公布。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1件)
2.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0件)
3.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件)
通化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