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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500013581684Q/2023-03961
分  类: 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通化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年08月10日
标      题: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通市政发〔2023〕8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8月14日
索  引 号: 11220500013581684Q/2023-03961 分  类: 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通化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年08月10日
标      题: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通市政发〔2023〕8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8月14日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通化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集体决策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通市政发〔202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吉林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驻通中省直各部门、单位:

  《通化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8月3日召开的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通化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化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试行)

 

  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通化市人民政府议事规则》《通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围绕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重大事项范围

 

  第一条 重大决策。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要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和措施。

  (二)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市委深改委会议、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提交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和需要向市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三)上报上级机关的重要报告、请示。

  (四)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五)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印发的重要决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六)决定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事宜。

  (七)制定或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八)有关民生工作的重要部署以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涉及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市与县(市、区)重大财权、事权划分意见。

  (十一)各县(市、区)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吉林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向市政府请示的涉及全市的重要事项。

  (十二)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成立、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

  (十三)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第二条 重大项目安排。

  (一)中央和省在我市投资项目需市本级实施并匹配资金的重大项目。

  (二)以财政资金或债务、债券、股权、项目、资产(资源)等融资方式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

  (三)国有资产参与合资、合作总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

  (四)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

  (五)需要地方政府提供政策扶持或资金支持的非政府性投资重大项目。

  (六)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三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

  (一)市直年度财政预算及调整。

  (二)财政预算追加支出、财政资金出借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

  (三)市政府及市属企业单笔股权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

  (四)市属国有股权转让、国有土地收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国有(集体)资产资源处置以及大宗国有资产、物资采购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二章 决策酝酿

 

  第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前,应深入调查研究,认真细致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未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第五条 重大事项决策前,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第六条 重大事项决策前,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要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

  第七条 重大事项决策前,容易引发社会稳定、公共安全问题的重大决策制定、重大项目建设,以及其他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八条 重大事项决策前,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三章 集体决策

 

  第九条 重大事项一般通过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决策,必要时可以召开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属于市委常委会会议决策范畴的,在市政府审议后要及时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因紧急情况来不及会议决策的,在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可先作出应急安排,事后应向会议报告并由会议予以确认。

  第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决策重大事项,需会议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集体决策程序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会议组成人员必须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不同意或缓议应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会议组成人员可书面表达意见。列席人员可就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市政府主要领导应在会议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第四章 决策执行

 

  第十二条 经会议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落实;职责分工有交叉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会同其他相关班子成员共同组织落实。

  第十三条 经会议作出的重大决策,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再次提交会议进行决策。

  第十四条 市政府班子成员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十五条 市政府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通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相关规定进行跟踪督查,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市政府相关领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吉林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落实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实施办法。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依据《中共通化市委办公室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通室字〔2022〕19号)以及国家级医药高新区有关政策要求行使相应决策权限。吉林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管委会决策权限参照市政府部门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通市政发〔2015〕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