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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500013581684Q/2023-03171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年07月28日
标      题: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通市政办发〔2023〕8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7月31日
索  引 号: 11220500013581684Q/2023-03171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年07月28日
标      题: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通市政办发〔2023〕8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7月31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通化市加强入河排污口

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市政办发〔202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吉林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驻通中省直各部门、单位:

  《通化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化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我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3〕1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加强生态强省和市委、市政府生态强市建设的工作部署,坚持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持续提升地表水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

  2023年年底前,基本完成辉发河、鸭绿江、浑江干流排污口排查整治,以及全市现有排污口设置审核工作。2025年年底前,完成全市范围内所有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健全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三、工作范围和对象

  (一)工作范围。

  本市辖区内的全部河流、支流,包括所有人工岸线、自然岸线和江心岛。

  (二)工作对象。

  本市辖区内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河流及支流排放废水的排污口,包括所有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

  四、工作任务

  (一)制定实施方案。

  各地区要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辖区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规范排查、溯源、整治程序,细化路线图、时间表并组织实施。

  (二)开展排查溯源。

  1.开展动态排查。各地区要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原则,以前期溯源排查工作为基础,依据《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21)等规定,采用人工排查与科技手段等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对辖区内所有排污口开展地毯式摸排,摸清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等信息。以下情形在现场摸排时不纳入排污口调查范围:一家一户的生活污水排放口;农田、鱼塘间的换水口;桥梁、道路、堤坝两侧的泄水口;泵站的取水口;拦河坝、过水涵洞;地表冲沟、山体渗水。

  2.推进精准溯源。各地区要在现场摸排的基础上,对入河排污口逐一实施溯源分析,重点溯源入河排污口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责任主体、使用状态、排水来源、治理工艺、受纳水体的环境保护要求、存在的环境风险隐患等信息,建立台账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管。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确认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入河排污口,由属地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排污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

  (三)推进规范整治。

  1.进行命名编码。根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其排放特征,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4大类15小类,依据《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对所有排污口进行规范命名和编码,确保每个排污口对应一个“身份信息”。

  2.实施分类整治。各地区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总体原则,逐个分析排污口存在问题、风险隐患,分类推进排污口整治,实现排污口“数量压减、布局优化、设置规范”的总体目标。整治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级分类、稳妥推进。问题简单、可立行立改的排污口,应在排查溯源阶段直接按照相关技术要点进行整治;不能立即整治的排污口,要逐一明确排污口整治目标、完成时限、具体措施、资金投入、责任主体与责任人等信息,形成“一口一策”整治清单及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按时完成整治任务。

  3.建立销号制度。市生态环境局定期开展排污口整治调度工作,各地区按要求定期上报排污口整治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治任务的排污口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四)推进规范化建设。

  各地区在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的基础上,推动确需保留的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在排污口明显位置设立公示标识牌、监测点、视频监控设施,便于现场监测、管理和监督检查,同时依据“一口一档”的原则建立排污口管理档案。

  (五)建立长效机制。

  1.合理规划布局。编制各类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划区划时,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

  2.严格规范审核。依据《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的通知》(吉环水体字〔2019〕3号)要求,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审核权限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权限一致。入河排污口设置应符合水功能区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对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时,应征求本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排污口审核、备案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

  3.强化监督管理。全市入河排污口经排查整治、设置审批后形成排污口动态台账,并纳入属地环境监督管理体系。各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落实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4.严格环境执法。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偷排直排、超标排污、私设排污口等违法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要尽快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五、任务分工

  (一)各地区为实施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全面、深入、细致开展辖区内入河排污口排查,建立本辖区内入河排污口名录,制定整治方案,推动整治工作有序开展,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同时将有关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管理责任,确保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二)各级河长按照《吉林省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开展入河排污口日常巡查管理工作,并纳入年度考核,确保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管理效果。

  (三)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统筹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设置审核,督促指导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

  (四)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国家、省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行动给予经费保障。

  (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含县城)生活污水散排口的溯源整治工作。

  (六)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指导港口码头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

  (七)市水利局负责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工作,督促指导大中型灌区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

  (八)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督促指导畜禽养殖排污口、水产养殖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

  (九)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配合开展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中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十)市商务局、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市林业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结合各自工作职责,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坚决扛起打赢碧水保卫战的政治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积极助推美丽通化建设取得更大成效。

  (二)严格考核问责。建立问责机制,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河长制等相关工作考核内容。对在排查整治和日常管理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按不同情形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公众监督。加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宣传,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保护和建设。加大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各地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宣传,依法公开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宣传、表扬正面典型,曝光负面典型。完善入河排污口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