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推动企业上市挂牌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通市政办发〔2022〕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吉林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推动企业上市挂牌工作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动企业上市挂牌工作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全省“一主六双”发展战略,加大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力度,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加快推动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助推通化全面振兴发展,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0〕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培育
建立梯级动态培育机制,根据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北交所、新三板、区域股权市场上市挂牌条件,重点选择符合产业政策、经济效益较好、市场前景广阔的企业,进入市、县两级上市、挂牌企业培育资源库,进行常态化、系统化、规范化培育。县级上市培育资源库企业经各县(市、区)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和吉林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管委会推荐,市金融工作部门认定,基本具备上市条件和上市潜力的,纳入市级培育库重点帮扶,并推荐申报省级“腾飞类”企业培育库。
二、实施企业上市资金奖补
市级上市培育资源库企业在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分阶段给予奖励。
企业拟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由中介机构辅导完成股份制改造,报送吉林证监局进行辅导备案并进入辅导期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完成向证监会或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报送申报材料并正式受理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企业拟在港交所主板及经认定的境外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提供企业与保荐机构所签上市中介服务协议及首期付款凭证,视作进入上市辅导,给予200万元奖励;企业在港交所主板及境外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给予300万元奖励。
三、实施企业挂牌资金奖补
企业完成新三板挂牌,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完成吉林股交所挂牌交易,给予30万元奖励。企业后续实现转板上市或挂牌,按照新转入市场奖励标准补奖差额。
四、支持企业围绕上市挂牌开展并购重组
支持域内企业之间、域内与域外企业之间进行并购重组,对“借壳”或“买壳”省外上市公司并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我市的企业,给予500万元补助,两年内分别兑现300万元和200万元。
五、实施区域性贡献资金奖补
上市挂牌企业在资本市场再融资(包括但不限于配股、增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公司债、可转债和可分离债)并投放在通化辖区内(含补充流动资金)的,按实际投资额给予3‰的补助,最高限额300万元。在区域性股权市场首次发行可转债融资成功的,按募集资金的1%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并按融资额度的1%给予承销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切实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
企业因上市挂牌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要简化补办不动产权证等各类证照办理流程,在不变更实际控制关系的前提下,调整股权、划转资产,金融、财政、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商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市场监管、公安、税务、社保、消防等部门按变更登记办理。对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有关项目审批、土地房产确权、税费缴纳、环保、资产转让、产权确认、证照补办等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和解决问题的态度加快办结,并在格式和内容上满足申报需求。
七、努力降低上市挂牌财务成本
(一)企业股份改制过程中,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产生的地方贡献部分,当年全额奖励给相应的贡献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达成上市申报条件,需转让企业或主要股东股权的,其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通过企业奖励补助资金给予一定补贴,补贴额度不超过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95%。
(二)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因规范财务需补缴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以及增加年度销售收入及利润需补缴的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等税赋,将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奖励给企业;调整股权、划转资产、办理证照等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能减则减、能免则免,不能减免的,将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奖励给企业。
(三)在我市以有限合伙形式合法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公司上市后转让解禁限售股票的,按地方财政贡献的80%额度给予补助;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投资机构在我市注册或设立,投资我市拟上市公司、挂牌企业的,被投资企业上市后,上述投资基金退出时,按地方财政贡献的80%额度给予补助。
八、加大区域资本市场扶持力度
充分发挥深圳证券交易所通化基地、吉林股权交易所通化分公司服务功能,有针对性地引进高端智库化解疑难问题,开展金融业务培训,组织项目对接及路演,支持重点企业上市挂牌。推动企业股权质押业务,引导银行开发“上市贷”等信贷产品,优先使用应急周转基金、信保基金、产业发展基金,为拟上市挂牌企业提供多层次融资渠道。组建上市挂牌专家顾问团,邀请资本市场相关专家担任顾问,定期开展业务指导,辅导企业完成上市挂牌的中介机构团队,纳入专家顾问团,优先推荐合作项目,优先推荐评选“通化经济年度人物”,并享受有关奖励待遇。将高层次金融人才纳入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支持范围,入选可享受通化“英才卡”待遇,在落户、出入境、居留、医疗、交通、子女教育、配偶安置、社会保险等方面提供便利服务。
九、保障上市挂牌企业项目用地需求
对企业首发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鼓励类的项目用地,各级政府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办理项目预审、项目报批、项目供地,并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实现项目用地重点保障。鼓励市级上市企业培育资源库企业对原划拨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可以有偿使用的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权。每新增1个上市公司,市自然资源局在下一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分解中,给予上市公司所在地政府一定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按项目申报)。
十、建立上市挂牌工作保障服务体系
建立企业上市挂牌统筹推进机制,加强对全市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统筹。市级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建立企业上市挂牌绿色通道,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督办,责成专人全程跟踪服务,对上市挂牌企业历史遗留或现实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各类不规范行为及问题,通过指导、教育、警告、限期整改等方式解决,避免“以罚代管”,促进企业规范经营,确需行政处罚的,要提前报告市、县两级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
本政策措施涉及的奖补资金,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由项目税收所属地财政按标准及时兑现,市级财政承担部分通过市对区结算进行补助。2021年以来,符合本政策措施补助条件的企业适用本政策措施。本政策措施与之前政策措施不一致的,采取从新从高的原则执行,如遇上级政策措施调整,按上级有关政策措施执行。2016年6月16日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意见》(通市政发〔2016〕10号)同时废止。
本政策措施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