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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500013581684Q/2020-05364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 意见
发文机关: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年09月23日
标      题: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通市政办发〔2020〕12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0月09日
索  引 号: 11220500013581684Q/2020-05364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 意见
发文机关: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年09月23日
标      题: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通市政办发〔2020〕12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0月09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发展的实施意见

  

通市政办发〔2020〕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吉林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9〕42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健康成长,满足育龄群众对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按照政府引导、部门联动、家庭为主、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建立形式多样、规范管理、质量可靠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为广大婴幼儿家庭早期教育提供科学育儿指导,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不断满足广大婴幼儿家庭的照护服务需求。

  2020年年底前,各县(市、区)至少建成1家符合实际、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活动。到2025年,全市基本形成多元性、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满足广大婴幼儿家庭的照护需求。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1.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一是规范引导和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育班,招收2-3岁的幼儿。二是独立开办的托育机构应开设乳儿班、小托班和大托班,招收婴幼儿。三是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单位员工数量单独或与驻地社区联合开办托育所,为员工提供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周围居民开放。同时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托育服务需求。各类照护服务机构可向婴幼儿家庭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灵活多样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

  2.加强婴幼儿早期发展教育和健康指导。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牵头成立以婴幼儿照护服务、幼儿早期教育、卫生健康相关专家为主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专家团队,为辖区内婴幼儿提供早期发展教育和健康指导服务。一是在社区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经常性家长课堂和亲子活动,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早期教育指导,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二是各级妇幼健康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发展教育和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婴幼儿家庭访视、健康检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预防接种和疾病控制等指导服务。四是婴幼儿入托前须经具备法定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健康体检合格,完成国家I类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托育机构要严格落实每日晨午检、健康体检、卫生消毒、病儿隔离、传染病预防和管理等制度。(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妇联)

  3.实行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制度。各类托育机构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一是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要在托育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二是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要在托育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三是依托现有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的,持相应审批手续直接到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办理备案。四是托育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

  (二)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保障措施。

  4.严格落实优惠保障政策。一是鼓励县(市、区)政府在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时,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二是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三是严格执行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落实托育服务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局)

  5.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和培训。一是鼓励和支持职业院校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依据国家培养目标和计划,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依托师范类或护理类院校开展婴幼儿保育专业培训。二是加强对育婴师、营养师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规范职业培训市场,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或技能提升补贴等政策。三是根据托育机构规模,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等工作人员;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必须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条件和具备从业资格。(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

  6.加强社会支持保障。一是全面落实产假、陪护假制度,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提供便利条件。二是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三是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广泛宣传优生优育、母乳喂养及科学育儿等科普知识,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四是各公共场所和单位要按照国家及省相关要求配备母婴设施,为母婴出行提供便利条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

  7.加强规划建设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一是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二是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完成。三是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及老旧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要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四是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通过做好公共区域的设施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严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监管。

  8.明确监督管理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一是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属地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卫生健康、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综合监督,并对日常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过程中对婴幼儿的安全健康负主要责任。二是加强场地及设施监管。托育机构各类设施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要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在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配备安访视频监控设备,实行全程设防,监控录像资料保存不少于90天。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力度。三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餐饮服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确保婴幼儿饮食安全。四是各类托育机构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家长的监督作用。五是对虐待儿童等行为零容忍,行业主管部门应将相关责任人和市场主体纳入行业黑名单,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同时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并通过“信用通化”网站进行公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

  9.实施等级评价和动态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托育机构等级评价标准,定期组织对托育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实施动态管理,评价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应急局、市公安局)

  三、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制考核,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制定相关标准、管理办法,共同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商议解决区域内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部门协作。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形成政府统筹领导,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分工合作的监督管理格局,共同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宣传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要依托主流媒体积极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加强正面引导,形成良好氛围。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利用板报、墙报、海报以及微信公众号、手机应用软件(APP)等手段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群众认知度,营造婴幼儿照护良好的社会环境。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