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通化市区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
国有产权转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市政办发〔2020〕1号
东昌区、二道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通化市区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化市区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
国有产权转让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建立和完善全方位、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政办发〔2019〕4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2008年至2012年,东昌区政府和二道江区政府共购买廉租住房496套,以按份共有产权形式分配给符合保障条件的低保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中东昌区138套(康馨园小区二期),东昌区政府投入480万元,政府占30%房屋产权;二道江区358套(鼎玉山庄229套、三江小区129套),二道江区政府投入509万元,属于政府一次性补贴,政府不占房屋产权。
二、转让程序
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坚持住房保障家庭自愿原则。转让程序为家庭自愿申请、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面向社会公示、签订《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转让价格
原签订的《廉租住房购买合同》有约定的,按原合同约定价格执行;《廉租住房购买合同》没有约定的,原则上按照合同签订时的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执行。
四、缴纳税费
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涉及的税费,由交易双方按税法规定各自缴纳。符合条件的,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住房保障机构承担的税费,可在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支付。
五、产权性质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按规定价格缴纳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全额资金及相关税费后,可办理不动产登记(有限产权)。也可以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后,取得全部产权。
六、资金管理
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所得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后,净值作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重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新建、改建、购买、租赁和运营管理等支出。
七、维修资金
廉租住房转让时,受让人应当按照当地收缴标准足额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八、相关问题处理
自吉政办发〔2019〕43号印发执行之日起(2019年10月24日),廉租住房保障家庭3年后仍未购买国有产权份额的,由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对国有产权部分收取租金。
原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自愿退出自有产权份额的,由当地政府按照原出资价格回购,不计利息。
原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合法继承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也可以按合同约定购买廉租住房国有产权份额。合法继承人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合同签订时的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购买廉租住房国有产权份额;放弃购买的,按照市场价格缴纳廉租住房国有产权房屋租金。
九、职责分工
坚持属地化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东昌区政府和二道江区政府作为责任单位,具体负责本区域内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份额转让工作。
(二)信访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群众上访事件的维稳工作。
(三)民政部门负责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相关人员信息的核查工作。
(四)财政部门负责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指导工作。
(五)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按规定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办理不动产登记。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相关政策解读、指导等综合工作。
(七)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工作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缴工作。
(八)审计部门负责国有资产转让审计指导工作。
(九)税务部门负责按税法规定收缴税费,并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指导。
十、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通化市区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统筹安排,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稳妥推进。
(二)东昌区政府和二道江区政府要尽快厘清辖区内按份共有保障性住房基本情况,严格按照保障性住房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各区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制定实施细则,稳步开展此次国有产权转让工作,切实将此项民生实事落到实处,确保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