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通化市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
(2013—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市政办明电〔2014〕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国省属企事业单位:
《通化市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化市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实施方案
为有效预防、依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积极救助、妥善安置被拐卖受害人,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的实施意见》(吉政办明电〔2014〕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预防为主、打防结合”工作方针,不断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完善政策,落实责任,整合资源,标本兼治,切实保障我市公民基本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总体目标。
进一步完善集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为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健全反拐工作协调、保障机制,细化落实各项措施,依法坚决打击、有效遏制拐卖人口犯罪,确保我市被拐卖受害人及时得到救助康复和妥善安置。
二、工作措施和任务分工
(一)健全预防犯罪机制。
完善预防拐卖人口犯罪的网络,综合整治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和“买方市场”,减少拐卖人口犯罪发生。
1.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发现、举报拐卖人口犯罪工作机制。(市综治办、司法局负责,市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卫生计生委配合)
2.加强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预防犯罪工作。(市综治办负责,市公安局、卫生计生委、妇联配合)
——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活动,鼓励用工单位开展反拐教育培训。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大对非法职业中介及使用童工、智力残疾人等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完善部门联动协作机制。研究在劳务市场发生的拐卖人口犯罪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市工商局、文广新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残联配合)
——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违法犯罪,加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整治,改进失足妇女教育帮扶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市人社局、文广新局、卫生计生委、工商局、妇联配合)
——加大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综合整治力度。县、乡
级政府、村(居)委会切实将帮助易被拐卖人群和预防拐卖人口犯罪纳入重点工作中。(市综治办、公安局负责,市民政局、团市
委、妇联配合)
——加强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计划生育服务和孕情管理,减少意外妊娠和政策外生育,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市公安局配合)
——加大贫困地区农村人口扶持力度,开发适合农村特点的创业就业渠道,提高贫困人口尤其是贫困妇女脱贫致富能力。(市农委负责,市发改委、人社局、民委、妇联配合)
——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切实控制学生辍学。(市教育局负责,团市委配合)
——健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制,积极利用现有救助管理机构和福利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和弃婴的救助安置,依托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提供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文化教育、技能培训、就业帮扶等服务。加强街面救助,及时发现、救助流浪乞讨和被强迫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市民政局、公安局负责,市财政局、城建局、卫生计生委、教育局、人社局、团市委、妇联配合)
——鼓励农村有外出务工意愿的妇女、残疾人、城市失业下岗妇女、女大学生和解救的被拐卖妇女创业就业,落实好促进就业各项政策,组织开展实用技术、务工技能和创业就业培训。(市
人社局、民委、残联负责,团市委、妇联配合)
——在流动、留守妇女儿童集中县(市、区)发挥妇女互助组、巾帼志愿者等作用,完善妇女热线、妇女维权站点、妇女之家等功能,提高流动、留守妇女儿童反拐能力。(市妇联负责,市民政局、文广新局、财政局配合)
——加强拐卖人口罪犯教育改造工作,进一步降低重新犯罪率。(市司法局、公安局负责)
3.加大拐卖人口犯罪“买方市场”整治力度,在收买人口犯罪活动高发地区开展综合治理,从源头上减少拐卖人口犯罪的发生。(市综治办、公安局负责,市教育局、民政局、人社局、司法局、卫生计生委、妇联配合)
——大力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综合治理工作。(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市公安局、妇联配合)
——规范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收养渠道。(市民政局负责)
——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严禁为被拐卖儿童出具虚假出生证明,明确医护人员发现疑似拐卖情况及时报告的义务。(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市公安局配合)
——开展维护妇女权益、促进性别平等的村规民约修订和培训,消除男尊女卑、传宗接代等落后观念,提高女孩受教育水平,确保女性在农村平等享有土地承包、宅基地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分配和集体收益分配的权利。(市妇联、农委负责,市民政局、
教育局配合)
(二)打击犯罪和解救被拐卖受害人。
不断提高侦破各类拐卖人口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依法严厉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及时解救被拐卖受害人。
1.继续组织开展全市打击拐卖人口犯罪专项行动,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群众广泛参与的打拐工作机制。(市公安局负责,市法院、检察院、民政局、人社局、卫生计生委、妇联配合)
——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加大打拐工作力度,明确相关机构具体承担,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干,切实加强经费保障。(市综治办负责)
——全市公安机关完善打拐工作机制,由刑侦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和警种通力协作,定期分析拐卖人口犯罪形势,研究完善打、防、控对策。(市公安局负责)
——严格落实侦办拐卖儿童案件责任制。对拐卖儿童案件实行“一长三包责任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担任专案组组长,负责侦查破案、解救被拐卖儿童、安抚受害人亲属等工作。案件不破,专案组不得撤销。(市公安局负责)
——严格执行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接到儿童失踪报警后,由公安机关指挥中心迅速调集相关警力开展堵截、查找工作,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解救受害人。(市公安局负责)
——认真开展来历不明儿童摸排工作。各地公安机关负责采集失踪儿童父母血样,检验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并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及时发现来历不明、疑似被拐卖的儿童,采血检验入库。对被收养儿童、来历不明儿童落户的,要采血检验入库比对,严把儿童落户关。(市公安局负责,市教育局、卫生计生委、妇联配合)
——制定符合拐卖人口犯罪特点和与受害人心理、生理相适应的案件调查程序。(市公安局负责,市检察院配合)
2.依法严惩拐卖人口犯罪。
——对拐卖人口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和多次参与、拐卖多人,同时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或者具有累犯等从严、从重处罚情节的,坚决依法惩处。(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负责)
——对收买被拐卖受害人以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受害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依法惩处。(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负责)
——对收买、介绍、强迫被拐卖受害人从事色情服务及强迫性劳动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坚决取缔非法职业中介、婚姻中介机构。对组织强迫儿童、残疾人乞讨,强迫未成年人、残疾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予以惩处,及时查找受害人亲属并护送受害人前往救助保护机构。完善人体器官捐献制度,依法惩治盗窃人体器官、欺骗或强迫他人捐献器官、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等犯罪行为。(市公安局、人社局、卫生计生委负责,市综治办、法院、检察院、民政局、工商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残联配合)
——对受欺骗或被胁迫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被拐卖受害人,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负责)
3.进一步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健全信息收集和交流机制,推进信息共享,提高反拐工作信息化水平。(市公安局、民政局负责,市发改委、财政局、教育局、卫生计生委、妇联配合)
4.依法解救被拐卖儿童,并送还其亲生父母。对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由公安机关提供相关材料,交由民政部门妥善安置,不得由收买家庭继续抚养。(市公安局、民政局负责)
(三)加强被拐卖受害人的救助、安置、康复和回归社会工作。
保障被拐卖受害人合法权益,加强被拐卖受害人的救助、安置、康复、家庭与社区融入等工作,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保护被拐卖受害人隐私,使其免受二次伤害。
1.进一步加强地区、部门和机构间救助被拐卖受害人的协作配合。(市民政局负责,市综治办、公安局配合)
2.规范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安置、康复和回归社会工作程序,制定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被拐卖儿童安置政策和办法,推动其回归家庭,促进其健康成长。(市公安局、民政局负责,市教育局、卫生计生委、财政局、妇联配合)
3.完善政府多部门合作、社会各界支持的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安置和康复工作机制,提升救助管理站、妇女之家、福利院等机构服务水平。(市民政局负责,市卫生计生委、公安局、妇联配合)
——充分利用现有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设施提供救助和中转康复服务,并保障人员和经费需求,使被拐卖受害人得到符合其身心、年龄和性别特点的救助安置。(市民政局、财政局负责,市发改委、公安局、教育局、卫生计生委、残联配合)
——在被拐卖受害人临时救助和康复工作中引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鼓励有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救助被拐卖受害人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市民政局负责,市总工会、团市委、妇联、残联配合)
——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生理心理康复服务。(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市民政局配合)
——通过培训教育等活动,增强被拐卖受害人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符合条件的被拐卖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市司法局负责,市民政局、公安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配合)
4.加强社会关怀,帮助被拐卖受害人顺利回归社会。
——确保被解救的适龄儿童入学、回归学校和适应新的生活。(市教育局负责,市民政局配合)
——为不能或不愿回原住地的16岁以上被拐卖受害人提供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并帮助其在异地就业。(市人社局负责,市民政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配合)
——在保护个人隐私前提下,进一步做好被拐卖受害人及其家庭和所在社区工作,保障愿意返回原住地的被拐卖受害人顺利回归家庭和社区。(市民政局负责,团市委、妇联配合)
5.为回归社会的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必要服务,切实帮助解决就业、生活和维权等问题。(市民政局、司法局、人社局负责,团市委、妇联配合)
6.进一步加强对被解救受害人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建立并完善专门档案,跟踪了解其生活状况,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市公安局、民政局负责,市妇联配合)
7.进一步加强对被拐卖受害人身心健康领域的研究,寻求更为有效的康复治疗方法。(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市教育局、团市委、妇联配合)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
强化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对反拐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反拐工作。加强教育培训和理论研究,提高反拐工作能力。
1.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宣传教育,着重在拐卖人口犯罪活动
重点地区和易被拐卖人群中开展反拐教育和法制宣传,增强群众反拐意识。(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负责,市教育局、司法局、文广新局、卫生计生委、交通运输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铁路公安处配合)
——将反拐教育纳入中小学和中职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在学校管理制度中,明确教师发现疑似拐卖情况及时报告的义务。(市教育局、司法局负责)
——加强流动、留守儿童及其监护人反拐教育培训。(市教育局、公安局、妇联负责)
——将反拐宣传教育纳入社区管理工作中,提高社区成员尤其是妇女、儿童和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反拐意识和能力。(市民政局、公安局、妇联负责,市教育局、民委、司法局配合)
——定期在火车站、汽车站、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开展反拐专题宣传活动,并在日常安全宣传中纳入反拐内容,动员、鼓励交通运输行业和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工作人员及时报告疑似拐卖情况。(市交通运输局、铁路公安处负责,市公安局、司法局、妇联配合)
——加强边境地区群众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反拐意识、识别犯罪和自我保护能力。(市司法局负责,市公安局、民政局、人
社局、团市委、妇联配合)
——开发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宣传品,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开展反拐宣传教育。(市民委负责,市文广新局、团市委、妇联配合)
——开发符合残疾人特点的宣传品,提高残疾人的反拐意识
和自我保护能力。(市残联负责,市文广新局、团市委、妇联配合)
2.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反拐工作。建立举报拐卖人口犯罪奖励制度,积极培育反拐志愿者队伍,借助微博等网络和媒体,广辟线索来源。(市综治办负责)
3.加强各级反拐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和反拐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提高方案实施能力。(市综治办负责)
——将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和反拐法律法规、政策等纳入教育培训内容,提高侦查、起诉和审判拐卖人口犯罪的能力和水平。(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负责)
——加强边境地区公安司法人员教育培训,提高防范和打击跨国拐卖人口犯罪的意识和能力。(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负责)
——加强从事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提高救助能力和水平。(市民政局、卫生计生委负责,市总工会、团市委、妇联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综治办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制定并完善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和困难,并负责协调组织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开展阶段性评估和终期评估,对拐卖人口犯罪重点案件和重点地区建立挂牌督办和警示制度。各地要逐级建立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反拐工作,并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将成员和联络员名单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各级反拐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根据任务分工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实施方案,并开展自我检查和评估。
(二)完善经费保障。市、县两级政府将反拐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鼓励社会组织、公益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多渠道筹集反拐资金。
(三)严格考核监督。将反拐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范畴及相关部门、机构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考核结果送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相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反拐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拐卖人口犯罪严重、防控打击不力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实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四)注重典型培树。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反对拐卖人口工作典型的培树,注重宣传典型事迹和人物,促进我市反对拐卖人口工作的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