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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500013581684Q/2011-11714
分  类: 其他 ; 决定
发文机关: 通化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1年07月13日
标      题: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铁路材料厂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
发文字号: 通市政函〔2011〕65号
发布日期: 2011年07月13日
索  引 号: 11220500013581684Q/2011-11714 分  类: 其他 ; 决定
发文机关: 通化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1年07月13日
标      题: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铁路材料厂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
发文字号: 通市政函〔2011〕65号 发布日期: 2011年07月13日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

铁路材料厂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

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

  

通市政函〔2011〕65号

  

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市政府决定对铁路材料厂地块房屋实施征收。

  一、征收范围:东至铁路,南至远航加油站,西至建设大街,北至机务段道口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征收主体:通化市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通化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通化市嘉泰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五、征收实施期限:自征收决定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

  六、房屋被依法征收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房屋征收部门要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

  八、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市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