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落实高等院校毕业生和少数民族士兵
退役优先安置就业政策的意见
通市政办发〔2009〕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驻通国省属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兵役法》、《吉林省兵役工作若干规定》、教育部关于《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公告》、省征兵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省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中征集新兵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和省征兵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激发高等院校毕业生和少数民族适龄青年应征入伍积极性,圆满完成国务院、中央军委赋予我市的征兵任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对落实高等院校毕业生和少数民族士兵退役优先安置就业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期满后,参加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考,可享受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村村大学生行动计划”等项目服务期的高校毕业生加分政策。机关、事业单位招聘退役高等院校毕业生和少数民族士兵时报名费和体检费,由地方政府承担。
二、对符合优秀大学毕业生士兵选拔基层干部条件(详见《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优秀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工作的通知》),未能选改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义务兵,退役后经综合素质评定,考试择优选取一定数量人员在原户籍所在地事业单位进行安置;有服务农村意向的,应优先选拔培养充实到村级以上基层组织机构。
三、全日制普通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退伍安置去向由当地政府负责协调,退伍安置应优先于其他退役士兵。
四、边境地区和少数民族农村籍退役士兵中,中共党员、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以上学历毕业生,可优先选拔培养充实到村级以上基层组织机构。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