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
若干问题的通知
通市政办发〔200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室:
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全面贯彻实施,促进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处理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授权市政府法制局依法处理。
二、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当受理的,授权市政府法制局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经市政府法制局审查,依法应当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认定抽象行政行为合法的,除影响重大的应当报请市政府审批外,一般不再报请市政府审批,由市政府法制局依法办理。
经市政府法制局审查,依法应当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认定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的,由市政府法制局与有关行政机关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有关行政机关同意自行改正的,一般不再报请市政府审批;意见不一致,有关行政机关不同意改正的,由市政府法制局报请市政府审批。
对只涉及行政复议案件程序的事项,一般由市政府法制局依法处理。但是,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程序问题,应当及时请示市政府。
三、市政府法制局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出具法律文书时,应当加盖“通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四、对市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及时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供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配合市政府法制局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严格依法开展行政复议的各项工作,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OO一年八月二十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