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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500013581684Q/2001-00822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1年08月20日
标      题: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通市政办发〔2001〕11号
发布日期: 2001年08月20日
索  引 号: 11220500013581684Q/2001-00822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1年08月20日
标      题: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通市政办发〔2001〕11号 发布日期: 2001年08月20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

若干问题的通知

 

通市政办发〔200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室:

  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全面贯彻实施,促进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处理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授权市政府法制局依法处理。

  二、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当受理的,授权市政府法制局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经市政府法制局审查,依法应当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认定抽象行政行为合法的,除影响重大的应当报请市政府审批外,一般不再报请市政府审批,由市政府法制局依法办理。

  经市政府法制局审查,依法应当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认定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的,由市政府法制局与有关行政机关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有关行政机关同意自行改正的,一般不再报请市政府审批;意见不一致,有关行政机关不同意改正的,由市政府法制局报请市政府审批。

  对只涉及行政复议案件程序的事项,一般由市政府法制局依法处理。但是,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程序问题,应当及时请示市政府。

  三、市政府法制局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出具法律文书时,应当加盖“通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四、对市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及时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供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配合市政府法制局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严格依法开展行政复议的各项工作,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OO一年八月二十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