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政府部门政务新媒体建设和管理,引领政务新媒体规范、创新、融合发展,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吉政办函〔2020〕11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博、微信、抖音、快手等第三方平台上注册并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三条 政务新媒体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优化政务服务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打造一批群众爱看爱用的政务新媒体,构建定位清晰、整体协同、迅速响应的政务新媒体矩阵体系,使政务新媒体真正成为移动互联网时代提升政府效能和公信力、更好联系和服务群众的重要平台。
第四条 政务新媒体主要任务是发布政府信息、开展政策解读、深化政民互动、提供便民服务、回应社会关切、收集社情民意、引导公众舆论、化解社会矛盾。
第五条 政务新媒体工作要坚持正确导向、需求引领、互联融合、创新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府部门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办公室、吉林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办公室是本地区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负责对本地本部门的政务新媒体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考核,做好开办整合、变更关停、集约建设、安全防护、应急处置和教育培训等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新媒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中央及省在通化直属机构政务新媒体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其上级主管单位有关要求执行。
第八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按照“谁开设、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履行政务新媒体的规划建设、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保密审查等职责。主办单位可指定内设机构或委托其他专门机构,具体承担政务新媒体平台建设、内容发布、审核检查、安全防护、推广传播等日常运维。委托专门机构承办的,应当明确约定权责,签订保密协议,加强资质审查和日常监督。
第九条 政务新媒体按照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宣传、网信部门的有关业务统筹指导和宏观管理。
第三章 账号管理
第十条 全市政务新媒体实行分级备案制度。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本级政务新媒体备案工作,县(市、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县级以下政务新媒体备案工作。主办单位开设、变更、关停、注销政务新媒体,须在3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务新媒体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全国政务新媒体报送系统报送,做到备案之外无政务新媒体。
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部门开设政务新媒体,应根据工作需要规范开设。
(一)开设政务新媒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管理机构;
2.有专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掌握应用新媒体的基本技能;
3.有必要的经费保障;
4.政务新媒体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完备;
5.向本级政务新媒体主管部门报备后,方可向第三方平台申请开设账号。
(二)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新媒体平台只开办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对同一平台上开设的多个账号进行功能整合和清理关停,集中力量做好一个主账号。对在不同平台上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的政务新媒体,应及时清理优化,确属无力维护的必须关停注销。
(三)不得以个人名义开办政务新媒体,不得在国家有关主管单位未予核准的新媒体平台上开办政务新媒体,不得为专项活动或专项工作单独开办政务新媒体。
(四)移动客户端等应用系统建设应遵循集约节约原则,全面支持IPv6(互联网协议第6版),支持在不同终端便捷使用。
(五)账号名称应符合国家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规定要求,与本地本部门名称和工作职责明确关联,并在公开认证信息中标示。同一单位在不同平台上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名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 政务新媒体因主办单位撤销、合并或无力维护等原因须变更、注销的,应在1个月内完成并向社会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所注销政务新媒体为移动客户端的,应在各类平台下架并删除针对该政务新媒体的所有链接。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要加强与第三方平台的沟通协调,及时完成变更、注销等手续。
第四章 内容建设
第十三条 加强互动回应。应畅通在线互动渠道,根据工作需要完善留言评论、征集调查、咨询投诉等栏目,并做好留言审看、处理、反馈、发布等工作。
(一)结合重大活动、重要节日及纪念日、主题日等设置议题,吸引公众参与,增强互动效果。
(二)对涉及本地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热点问题、网络谣言,应按程序及时发布由有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
(三)回复留言应依法依规、态度诚恳、严谨周密,杜绝答非所问、空洞说教、生硬冷漠。
第十四条 大力推广掌上办事。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将适用移动端的优质政务信息与高频服务事项向政务新媒体集聚,实现更多事项“掌上办”。依托“吉事办”和“通·通办”移动客户端,以数据同源、服务同根为前提,做好办事入口的汇聚整合和优化,实现政务服务一次认证、一网通办,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切实解决老年人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困难。紧贴老年人需求特点,加强技术创新,提供更多智能化适老产品和服务,促进智能技术有效推广应用,方便老年人使用。
第五章 运维制度和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明确审核主体、审核程序,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严格落实“三审三校”要求,即信息编辑人员、主管科室人员、分管领导审核、校对,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一)发布内容主要由产生可公开政务信息数据和具有对外政务服务职能的政府业务部门提供。
(二)规范转载行为。原则上只转载党委和政府网站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信息内容。
(三)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
(四)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
第十六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建立值班值守制度,加强日常内容监测,确保信息更新及时、内容准确权威,发现违法有害及不良信息等问题应第一时间处理,发现重大舆情及时上报。
第十七条 政务新媒体要力戒形式主义,切实减轻基层负担。严禁购买“粉丝”等数据造假行为。同类事项、同一个部门单位原则上只能有1个面向基层的应用程序。不得强制要求下载使用移动客户端或点赞、转发信息,不得将下载使用或关注本单位政务新媒体作为办事服务的前置条件。
第十八条 政务新媒体主管主办单位应建立完善与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合力做好网络安全、应急处置等工作。要严格执行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落实政务新媒体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密审查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提高安全防护能力。要加强对账号密码的安全管理,防止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件发生。要强化信息安全保护,严防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不得违法违规获取超过服务需求的个人信息,不得公开损害用户权益的内容。
第六章 组织保障和检查抽查
第十九条 加强组织保障。政务新媒体主管主办单位要切实履行管理责任,明确权责主体,落实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责任。
(一)建立健全开设、运维、应用、监管等制度机制。
(二)对政务新媒体工作人员实行准入、转岗、离岗管理。
第二十条 加强检查抽查。市、县(区)政府每季度至少对本地本部门政务新媒体开设、备案、运行等情况开展一次检查,及时通报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落实整改,将检查及整改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加强绩效考核。市政府办公室每年度将政务新媒体与政务公开工作一并开展绩效考核,对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存在错别字、错误表述、错误链接、长期不更新等情况将在绩效考核中扣除相应的分数。
第二十二条 加强督办问责。市、县(区)政府要加强对所属政务新媒体的监管,对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政务新媒体账号应依法依规采取约谈、警告、通报或责令关闭等措施进行处置。对违反规定发布转载不良或有害信息、破坏网络传播秩序、损害公众权益等突出问题,要严肃追责问责。对国务院办公厅检查发现不合格或多次被省政府通报、对因三审三校制度执行不到位而出现政治类表述错误、舆论导向错误或网络安全事件,被中央、省级网信部门通报的,由市政府办公室督办整改,主办单位要向市政府办公室提交书面检查。
第二十三条 加强教育培训。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要每年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研讨交流;政务新媒体工作要纳入政府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各地各部门可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地本部门政务新媒体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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